风险投资家与创业家利益不总一致zt

作者: 空手 发表于 2007-2-14 19:11 | 来源: 积水潭 于 07-02-13          如果你是个创业门外汉、又属于中了“新经济、VC、start-ups”神话的毒太深的那一种人,那你很可能会觉得以下这段情节不但没有丝毫不对劲之处,甚至本该如此: 风险投资家与向他提出创业计划书的小伙子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到最后小伙子得到风险投资的承诺,欢天喜地准备告辞之时,风险投资家拍拍他的肩膀,随口说了一句:“好,就这样。合约的部份我会让我的律师处理,你就不用操心了。” 得到注资首肯的创业新鲜人,还沉浸在感激、兴奋、飘飘然的情绪之中,只怕听不出这名“伯乐”的弦外之音:风险投资的律师准备的合约,当然是尽力替风险投资争取权利,要是初创企业者慷慨签了字,最后恐怕会发现,自己签署的是一个以风险投资利益为导向的契约,因而吃了大亏。在这一句充满老大哥照顾后进意味的话语里,其实隐含着不平等条约的陷阱。 在硅谷中国工程师协会(SCEA)日前举办的一场光纤通讯研讨会中,主讲人之一--众智-金杜国际律师事务所(King&WoodLLP,www.kingandwood.com)的合伙人陈慧律师信手拈来不少如上的例子,为现场专注的听众们上了扎实的“创业与法律”一课。创业向来是硅谷人最感兴趣的话题之一,但最常受邀分享心得的不外乎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而这类演讲者甚少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来谈创业。从现场观众的热烈回应看来,陈慧律师的确在老生常谈之外带来新鲜、实用的观点。对有意创业的人来说,她提出的下列几项说法均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第一,呼应上例,陈慧强调,在合作的过程中,风险投资和初创都应有自己的律师;以此类推,等到公司成立后,首席执行官、投资人、公司雇员三方面也都应有各自的律师代表。别忘了,首席执行官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不能混为一谈,而公司的利益和雇员的利益更是经常处于对立的局面。 第二,高科技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便是知识财产权,因为离职员工涉嫌带走技术机密而发生纠纷的例子在硅谷亦时有所闻。因此,准备自行创业的技术人,必须“清清白白”地离开母公司--意即必须证明新公司的技术是在离开母公司之后才做出来的。通常公司都会在聘书上清楚地注明保护雇主的条约,要求员工签名,“如果你在应征之初就表明不愿意签下这样的合约,而雇主又实在是太欣赏你,那么双方还是有商量的空间,究竟谁会让步,就端看两者之间谁比较需要谁。” 第三,准备向风险投资兜售创业蓝图的人,“不要随便把你的计划告诉每一个碰到的风险投资”。陈慧表示,她的客户当中就有人是在付出了血淋淋的代价之后,才学到了这个教训:他在向一个企业风险投资(CorporateVC)募资的时候,一股脑地把创业的概念、技术、货源、获利途径等等全盘向对方倾诉,结果等不到对方的注资首肯也就罢了,未几,他居然听说该公司大张旗鼓地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而营运模式几乎与他创业企划书上写的一模一样。“如何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特色与潜力,而又不致透露太多让对方能够抄袭,实在是一门艺术。总之,创业新手必须铭记在心的就是:慎选对话的对象。一个有信誉的风险投资或企业风险投资自恃身份,比较不可能窃取你的主意,但当创业者到海外募资,面对他不熟悉的风险投资环境时,一定要加倍小心。” 创业者与金主之间的合作关系,说穿了就是搭建在钱与权之上。 站在初创的角度,陈慧律师提出了二点自保之道:首先,光是向风险投资保证公司的技术产品如何如何好是不够的,而是应着墨在创办人无可取代的专业能力、以及决策团队的管理能力之上。“应该强调的永远是人的部份。试想,如果风险投资真的相信贵公司最值钱的部份是技术,那是不是说当他/她觉得创办人不适任的时候,就可以随时换掉呢?”其次,在接受风险投资的钱之前,也应对该风险投资的投资组合做一番了解。“如果该风险投资也投资了你的头号竞争者,那你怎么知道他会不会透露你的商业机密给对方?”陈慧表示,当然在网络股一窝蜂进场之际,许多风险投资的确同时投资了不少同质公司,但一个有道德的风险投资会先让初创知道,他也投资了某家相当类似的公司,再让初创做最后的决定。 第四,在公司成立之前做好税务规划。这句听来令人困惑的建议,其实是省税的最简便方法,尤其是对有跨国性质的初创公司而言。在办理公司登记之时首先必须考虑到在何处登记,而这项决定便影响到公司及股东未来的税务支出。以知名的国际商业集团注册地点英属维京群岛为例,在当地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境外所得全部免税,每年仅须缴交年费给当地政府,对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合法的“免税天堂”。国际集团流行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京群岛等地注册,成立“境外控股公司”,便是基于这层用心。 陈慧表示,在她去年接触的初创案子里,80%都与中国有一定的合作关系,不是在中国做研发,就是把产品销向中国,可见得硅谷与中国的商业联系的确日渐紧密。对这类有跨国营运色彩的企业来说,境外公司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作法,而且最好能在登记之前就做好规划。“举例来说,一个已经在加州登记的公司,事后又决定要移至开曼群岛登记,那么该公司的股东在第一年便会有税的问题--因为公司移出后,美国国税局就追不到这些股东了,所以它会在移出之际立即要求你缴税。”虽然还是有补救之道,不过总不及一开始就做好要来得省事。 第五,任何人都可能看到投资契机,甚至主导初创的成形。这正是陈慧在高科技重镇-硅谷执业得到的心得。她说,“在硅谷当高科技公司律师顾问,其实角色相当多元,也许挑战也会比在其他地方执业更大。在这里,律师、会计师、风险投资公司和其他相关行业彼此都会互通声气,组成关系网络,有时候,看到投资契机的不见得是风险投资,反而是像我们这类的专业服务公司,或者可能是任何有管道、有远见的个人。以我们为例,我们除了为客户提供法律协助之外,当我们看到两个客户之间有合作的机会,我们也会居中扮演牵线的角色;客户需要集资、要找会计师,他们也会先来问我们的意见,或请我们建议人选。从很多方面来说,我们其实更像高科技公司的合作伙伴,而处于这个网络中的各行各业,其实也都能扮演类似的角色。” 1992年,陈慧、罗千里这对夫妻律师档在旧金山开设众智律师事务所,专精公司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诉讼以及移民法。借着地利之便,众智逐渐朝高科技公司兼并、融资及私募法律业务发展,在硅谷开拓出一方天地,协助过不少初创公司的成立,“不过,当初段晓雷创办网上网(AboveNet)时也曾经向我们提出过以股票偿付的建议,我们没有接受,到现在还觉得遗憾。”陈慧笑说。 不久前,众智律师事务所更做出一项重要的决策--与中国的金杜律师事务所进行策略联盟,加速形成中美两地的法律服务网,对经常与中国有业务往来的硅谷企业而言,将是一项加值服务。展望未来,众智--金杜国际律师事务所势将更接近陈慧所说的“创业育成者”角色,在独特的硅谷高科技生态中展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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