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6-03-16 04:35:20  来源网站:LeeCA

在加拿大税法中,有以下三个关于加拿大居民的定义。加拿大居民(Resident),即其在加拿大居住,有在加拿大的亲属,有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在加拿大有社交关系等;非加拿大居民(Non-resident),即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加拿大停留少于183天;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即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为非加拿大居民,但其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一般来说,新移民在移民当年即成为加拿大居民。加拿大税务局规定,这类纳税人需要申报其为非加拿大居民时在加拿大获得的工资收入(Employment income)和出售在加拿大的应纳税资产(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的利得,应纳税资产包括:在加拿大的不动产、加拿大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纳税人也需要申报其成为加拿大居民后获得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在特定情况中,来自于加拿大以外国家的养老金收入可以不纳税,但纳税人仍然需要申报该收入。

加拿大税务局的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情况中,新移民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1. 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

一般情况中,新移民将财产等实际搬入加拿大的日期为其成为加拿大居民的起始日期。建议新移民保留好移民当年所有的旅行记录。

2. 工资收入的分配

有些时候,纳税人搬入加拿大居住后仍然会从移民前的国家获得收入。加拿大税法一般基于收入源自加拿大还是移民前国家的工作来判断收入是否应按加拿大税法缴纳税金。纳税人成为加拿大居民后,源自海外的收入要缴纳国外税金(Foreign tax)和加拿大税金,并享受国外税金抵扣(Foreign tax credit)。

3. 成为加拿大居民前,纳税人在加拿大收入的处理方式

一些新移民在搬到加拿大之前就已经在加拿大拥有了房产,并将其出租从而获得收入。针对这部分收入,纳税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中介或租客预扣房租的25%,并将这部分直接上交给加拿大税务局;

(2).纳税人在开始出租的纳税年度之后两年内在T1中自行申报,并对出租净收入纳税;

(3).纳税人将预期出租净收入的25%作为预扣税款申报并在T1中填写。

4. 成为加拿大居民后,纳税人在加拿大和移民前国家资产的处理

纳税人成为加拿大居民时,被看做出售并立即购回其在加拿大的资产(除应纳税加拿大资产外),但这种处理方式对其纳税并无影响。

对于新移民的海外投资,加拿大税务局要求新移民按规定如实上报。如果新移民有总额超过$100,000加元的资产在海外,例如,股票、银行账户和不动产等,需要通过T1135申报并报告每一项资产的细节;如果新移民有非居民信托(Non-resident trust),则需要填写T1141或T1142来申报。一般来说,建议新移民在移民时出售已有亏损的海外资产来减少向移民前国家缴纳的税金。

从加拿大搬到其他国家的移民者则需要额外关注以下方面:

1.在纳税人移民到其它国家的当年,加拿大税务局将预扣25%的加拿大居民才可享有的福利,例如,养老津贴(Old age security pension)、退休金(Superannuation or pension benefits)、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失业保险(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等。纳税人也可以选择自行申报并支付相关税款,并在之后从加拿大税务局获得的预扣税款退款。

2. 对于资产,加拿大税务局的要求与对搬到加拿大的移民者的要求相似。当纳税人不再是加拿大居民时,税务局认为你以市场价格出售了当时全部资产(除应纳税加拿大资产)。纳税人需要对这些资本利得纳税,并可以向加拿大税务局申请在资产实际出售时在缴纳相应的税金。如果税务局通过了申请,纳税人可以免除推迟缴纳税金产生的利息。

作者:Flora Fu

邮箱:florafmq@leec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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