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国税局要查你的海外帐户,因为尚未进入刑事检控程序,你就算祭出宪法第五修正案拒绝国税局也无效?
一对华裔夫妇面对国税局透过法院传召,要求他们提供海外金融帐户相关讯息时,以提出的文件将导致他们成为刑事犯,故搬出宪法第五修正案,拒绝这项要求。但这项做法经上诉后,上诉法院近日做成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决定,即该对夫妇尚未面临刑事检控,无权动用第五修正案保护自己。而归属于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管制下的海外帐户,与税法涉及的报税资料相同,都属于需要被政府高度监管的活动,因此纳税人不单要保留相关纪录,也不能拒绝主管机关查看的要求。
该判例显示,国税局怀疑麻州陈姓(Chen)先生与本姓黄(Ng)的太太逃漏税,传召陈先生2011年9月某日到国税局面谈。陈先生虽如期报到,却以宪法第五修正案之名,拒绝提供海外银行帐户资料。政府后来于2012年5月31日在麻州联邦法院申请执行该项传召,获得同意。但陈姓夫妇不服提出上诉,巡回上诉法院2月29日做成判决。
律师蔡玟慧说,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能在任何刑事案中被迫自证其罪,所指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作证或文件。但民事案则无法动用第五修正案,做为拒绝作证或提供文件的说法。
会计师李新忠说,该案陈氏夫妇只是面临国税局民事调查,尚未面临刑事调查,即搬出第五修正案,有不打自招之嫌。他说,银行保密法是政府于1970年代提出,用意在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政府侦测出及预防洗钱。当时就有所谓的“肥爸”(FBAR)条款,要求纳税人只要海外金融机构开户存款额达1万美元,需向国税局申报。若未在规定期限申报,一旦被查出,将处以最高10万元或50%帐户存款的民事罚款。若是被发现蓄意逃漏税且情节严重,尚有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入狱五年及25万元罚款。
律师暨会计师童志敏说,该项判例意味着上诉法院认为银行保密法与税法相同,相关文件及纪录都属于需要被监管的行为,因此只要纳税人涉嫌违反税法或银行保密法,国税局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如果纳税人不配合,国税局甚至可以罚款。
他指出,最高法院在1970年代即曾判决,纳税人要保留与报税有关资料,且不能拒绝提供给国税局。目前看来与银行保密法有关资料,也被认定属于纳税人需要保留的资料。换句话说纳税人若有海外帐户,有必要保留相关资料,以防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