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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安门2013年10月28日发生恐袭案,造成3死39人受伤。内地媒体今日引述2014年12月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吾姓主犯情 人陈某涉嫌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罪,情节严重,鑑于陈姓被告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于2013年10月30日起至去年10月29日止。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80年出生的陈某是辽宁渖阳人,2003年在渖阳与吾某结识,未几同居并育有两名孩子,两人并未註册结婚。2013年10月 9日,陈某应吾某要求,携同两名孩子从渖阳抵达北京一租住房,期间吾向陈透露要在北京实施恐怖袭击计划,将一储存有「东伊运」、「乌伊运」宣传影片资料的 移动硬碟交陈藏匿,并要求将来孩子长大后观看。同年10月13日,陈携两孩返回渖阳后,将硬碟藏匿于渖阳家中。
2013年10月28日,吾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动恐怖袭击。当晚11时,陈在渖阳家中被警方抓获。警方两日后从其家中搜出移动硬碟、相机一部、SD储 存卡四张。经鑑定,送检的硬碟中,检出与勘验要求有关的影片文件283个,其中「东伊运」宣传影片文件137个,「东伊运」宣传影片145个、另有一个其 他相关影片文件。
公诉机关认为,陈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有孩子及老人需要照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天山区法院认为,鑑于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亦认罪,故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对其从轻处罚。陈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