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罕见公开五大被策反案例 含高级别人员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明天(4月15日)是中国首个法定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记者从广州市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批间谍、窃密案件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渗透、策反目标,除了我党、政、军体制内人员以外,不少普通群众也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渗透、策反的目标。

  其中,有条件接触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退伍军人、军工企业工作人员、国防科研单位人员、留学生等人群,都是境外间谍组织关注的重点对象。普通的军事发烧友、军事基地周边居民甚至普通网民,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策反利用,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各类情报的工具。

  此外,在我国许多军事机场、基地、港口、营房,乃至国家重点科研和军工单位设施周边,常常一夜之间冒出了大大小小不少的饭店、宾馆、游乐场所等,也可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其代理人在境内活动的一个掩护。

  国家安全机关披露,这些所谓的企业,有些虽没有多少生意,却照样“屹立不倒”。隐藏其中的间谍情报人员不善于经营,却擅长利用金钱收买、感情拉拢、欺骗套取、胁迫就范等方式,策反我内部个别意志薄弱者,趁机窃取机密文件和内幕情报。

  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们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

  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通过,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案例1:

    公司副总泄露国家核电秘密,被判刑17年

  沈某某,男,汉族,1957年出生,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党员、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2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情报1份。

  2009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沈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工程师带涉密资料离职,被判刑7年

  傅某原是某军工企业的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弃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盘、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设计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辩,检方则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案例3:

    网上卖针孔摄像头,涉嫌销售间谍器材被捕

  曹某是一家小网站的经营者。他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我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案例4:

    QQ群里找工作,却被间谍利用拍军舰

  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生,中专毕业。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 “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观看了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片《警惕间谍》及媒体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

  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我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收到胁迫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案例5:

    老外一路只拍军事设施,醒目司机揪出两间谍

  秦某是东北某市的出租车司机。有一天,两个老外上了她的车,要去郊外看名胜古迹,但他俩一路拍摄的却都是挂着禁令标牌的军事设施,直至天黑才返回,并约定第二天还要用秦某的车。

  秦某越想越不对劲,连夜向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结果,人赃俱获。后被国家安全机关重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如何避免落入敌人的陷阱?

    国家安全机关提醒:

  间谍就在你身边,交友切记要防奸;

  利诱胁迫加欺骗,敌人常用须分辨:

  网上求职留心眼,切莫助敌做眼线;

  短信电话莫涉密,泄密就在一瞬间;

  涉密载体要管好,丢失泄密不得了;

  发现间谍早报告,举报电话须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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