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83岁老人李静华与女儿齐芸接受记者采访。
有3人签名的证明,内容是“住房证上该房注明使用权为本人,本人愿意无偿提供郑春荣居住”。
今年83岁的李静华老太太拨打武新闻热线称:23年前她请了来自黄陂的16岁郑春荣做保姆,视保姆为亲生女儿,除每月正常发工资外,还送她到武汉理工大学读自修。2002年,李静华为保姆牵线认识洪山区司法局一名干部。两人结婚时,老人不仅送上2万元彩礼,还将自己在街道口珞喻村的一套90多平米住房免费提供给保姆居住,如今已整整14年。今年4月,老人突发脑梗,为就医方便想收回房子自住,没想到保姆断然拒绝。
保姆代替子女尽孝
83岁的李静华是洪山区发改委退休老干部,单位曾为其在洪山区珞喻村分了一套住房。就是因为这套住房,让曾经情同母女的李静华和郑春荣,如今形同陌路。
昨天上午,记者在洪山见到了李静华老人。李静华说,1993年,因两个子女不在身边,她和老伴通过熟人介绍,聘请了当时年仅16岁的黄陂人郑春荣做保姆。郑春荣吃住都在他们家里,负责照料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当时,两位老人每月向其支付两三百元的工资。后来,工资随行情逐年递增。
李静华的老伴齐涤生退休前是武汉理工大学教授,2000年前后自己开了一个小公司,郑春荣做保姆的同时还在公司里帮忙跑跑腿,当年工资涨到了1000元。因为自己的子女常年在外,两位老人将郑春荣当做女儿看待。李静华说,考虑到郑春荣年纪小,应该学点知识和技术,老两口送她到武汉理工大学读自修,还给她交了学费。
读书期间,郑春荣依旧住在齐家当保姆,齐家依旧每月支付工资。书读完后,郑春荣希望能有个体面的工作,老人便在洪山区邮局为她找了一份工作。
老人无偿提供房屋给保姆
1999 年,郑春荣到了适婚年龄,希望老人为其介绍对象。当时李静华还没有退休,想到司法局干部李绶柏虽然离过两次婚,但是综合条件还不错,便为二人牵线搭桥。李静华回忆,到了2002年,郑春荣和李绶柏情投意合决定结婚;此时自己和老伴搬到了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公寓,遂将珞喻村这套房子给郑春荣免费居住。
2006年,郑春荣和李绶柏完婚,结束了在齐家当保姆的生活,夫妇两人便一起搬了进来。
据李静华的儿子齐冲介绍,2002年9月30日,他的叔叔齐康生从父亲手里买下了这套房子。但为了让郑春荣夫妇安心居住,齐涤生特意让齐康生执笔写了一份证明。记者在这份有齐康生、齐涤生、李静华三人签名的证明上看到,“住房证上该房注明使用权为本人,本人愿意无偿提供郑春荣居住”。证明的落款时间为 2002年4月5日,未提及供郑春荣居住的起止年限。
齐冲说,2007年,父亲因病去世,母亲李静华独自在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公寓居住;2009年,叔叔将珞喻村的住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房产证号:洪字第2009014094号)。
如今想要回房子遭拒绝
今年4月26日,李静华在家突发脑梗,李静华的儿子齐冲想起来附近还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距离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及中南医院都比较近。
齐冲联系上了住在房子里的郑春荣,告知母亲患病一事,并提出想收回房子让母亲搬回来住。郑春荣当即同意搬出去租房住。没想到,一周后齐冲的姐姐齐芸从法国赶回来,再打电话给郑春荣时,对方却变卦了。
齐芸说,郑春荣表示不愿搬出去,并说:“房子给我住就是我的,还有证明可以作证。”而她所说的证明,就是2002年4月齐冲叔叔手书的那份材料。之后,齐芸、齐冲姐弟多次和郑春荣交涉。
在齐芸手机上,记者看到了她与郑春荣短信沟通的部分内容。5月20日上午11:23分,郑春荣在一条短信中称,“你们家利用我的善良和柔弱为你家服务,我要光明正大为自己争取尊严”。
5 月30日上午10点,记者赶到洪山区司法局普法办见到了李绶柏。当问及为何不愿将房子还给老人时,对方回避作答,转而指出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福利分房,李静华夫妇双方都享受单位福利分房不合规。接着又提出,齐冲、齐芸姐弟已经入了法国国籍,属于法籍华人,不应该在国内享有房产。
当记者提出能否采访其夫人郑春荣时,李某表示,他妻子最近受到齐家很大的刺激,精神上没有恢复过来,无法面对记者的采访。
律师称房主可随时索回
这份手写的证明材料应当如何认定?未注明起止时间,郑春荣是否可以永远地住下去?夫妻双方是否只能享受一次福利分房?外籍人员财产如何受到保护?就这一系列问题,记者咨询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庆。
王庆认为,齐康生2002年手写的证明,可视为对郑春荣的一个无偿借用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规定,齐康生可随时要求郑荣春夫妇归还房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齐冲取得了这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该住房的权利。若郑荣春夫妇拒不搬出,齐冲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郑荣春夫妇限期搬离。
针对外籍人员能否在国内购置房产的问题,王庆律师指出,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第10条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因此,无论齐冲姐弟是否加入法国籍,其合法房产均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