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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日清晨6点20分,东营市东营区派出所的接警电话急促地响了起来。电话称,离此不远的警察学院有人持刀伤人。接警后,民警迅速出动,与此同时,120急救车从另一条街呼啸而过,两辆车几乎同时到达事故现场。
这里是学生公寓楼一楼大厅,现场的血腥让人惨不忍睹。地上、墙上、窗户上……大片的血迹无声地记录着当时的惨状。
时间就是生命,120急救人员迅速对伤者进行抢救,民警在学校食堂见到了被师生控制的凶手。“这是从扈强身上搜出来的刀,就是他捅的人。”一个带着眼镜的中年男子向警察递过一个沾有血迹的塑料袋,并介绍说,“我是他的教导员。”
此人口中的扈强,就站在他的旁边。他个子不高,沉默不语,看上去并未成年,脸上还浮现着一丝稚嫩。难道,他是行凶者?很快,鉴定报告确定了这一答案。伤者宗磊身中10余刀,刀伤造成宗磊心脏破裂、右颈外静脉破裂,最终,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仅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两个年轻人的人生就被彻底改变。宗磊失去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而扈强,从一个特警班的学生沦为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时年14岁。
此时,校园里大部分学生又回到了课堂上课。只是他们还不知道,班里空出的两个座位,再也不会有人回来了。
“清晨校园血案”
扈强被警方控制。他对捅伤宗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叙述起作案经过,令人咋舌。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回忆,扈强当时是这样供述的: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早上出早操的时候,在学生公寓楼一楼大厅的地方,他就趁着宗磊不注意,上来先是一刀捅在他脖子上,捅进去之后又横着划了一下,尸检鉴定证实被害人脖子上有一个长达9cm的创口,这个创口已经很大了。这一刀之后又冲着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
10余刀,多大的仇怨才能激起这样深刻的恨呢?此外,扈强捅人后的反应也给办案检察官留下了深刻印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因为学生公寓都是有监控录像的,杀人动作我们从录像上都能看到,就看见他上来就搂着被害人脖子,连续的捅刺,之后就看到他非常从容和冷静的从现场走了。据他自己交代,他先是到厕所里躲了一阵,然后出来若无其事的去跑早操。
一个年仅14岁的孩子,究竟为何要以如此残忍的方式,对自己朝夕相处的伙伴痛下杀手?杀人后的平静表现,到底是冷漠还是另有隐情?根据办案人员的多方调查,这起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杀人案起因脉络逐渐浮现出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平时扈强在学校里也是比较嚣张跋扈的,在上学期间,和同学宗磊之间积怨越来越深。经过同学反映,比较大的事就是两个。一个是扈强把他们一个同学张某的训练鞋藏起来了,宗磊知道后就把这个事告诉了张某。扈强做的恶作剧被宗磊告发,这是第一个事。第二个事是他们是司法警察学院,宗磊把扈强训练的武装带给藏起来了,这件事又被扈强知道了,就因为这两个事。
不论是清晨校园残杀同舍伙伴,还是杀人后淡定离开,扈强犯案的一系列表现突破了常人的认知。而残忍行凶的背后,仅仅是因为一点生活琐事,让人更是不禁捏了一把冷汗。除此以外,在讯问中,扈强说出了一段更加令人震惊的话: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在他自己的供述中是这样说的,我当时就想割了他脖子动脉,就想让他死。这样我就会进去,进去后家里也不用管我,这样家里就没有我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我在里面有吃有喝的,我家里最多给宗磊出个棺材费。这样一种思想是非常可怕的。
小小年纪,暴戾之气从何而来?震惊之余,检察官决定不惜一切代价,弄清案件的原委。而就在人们议论纷纷、一切还未成定局的时候,经调查,检察官发现扈强持刀伤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案中案”
2013年7月21日晚,东营市河口区西湖广场上,发生一起捅人事件,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后被鉴定为重伤。
被害人叫陈斌,时年15岁,据其后来回忆说,这是因为一个月前,自己与朋友在电话里和行凶者发生过口角,导致今天被其报复捅伤。他说的这个人,就是扈强。
扈强第一次捅人是在2013年7月,仅仅不足5个月,再次捅人,致其死亡。为什么扈强能够在第一次作案后继续犯案?在这里需要和大家说明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中一项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而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等的就是陈斌的伤情鉴定报告,如果鉴定为重伤,则可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如果非重伤,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就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悲剧再次发生了。
同年12月30日,两起案件被移送至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区分局,进行并案处理。
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案件,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就是其中一项。为了全面了解事发原因,办案人员来到扈强生活的学校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大家对死者宗磊评价不错,而对扈强,言语间颇有微词,认为其平日里嚣张跋扈、霸道、很爱欺负人。可检察官在看守所里见到的,却是另一副面孔: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他给人的第一印象非常文静。听他的谈吐比较清楚有条理,看起来也比较成熟。在我们会见他的时候,他一个劲儿的说非常后悔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向死者家里忏悔,包括说自己每天吃素食、祷告之类的,说得非常的好。
刚刚接连犯下大罪,他真的这么快就悔过了吗?在检察官的讯问中,扈强虚伪的泪水暴露无遗。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真到了讯问时候,问到关键问题、关键情节,他都有翻供和辩解。比如,具体到杀人的情节上,无论是根据现场监控还是(讯问)录像,他都说的是“趁宗磊不备,拿刀捅了他”,但是提审的时候他又说是“被害人先骂他,他才动手”;犯案后,明明是装作若无其事离开,却说成是去找老师投案自首。所以看他一系列的表现,我们认为他认罪悔罪态度是一般的,并不像他表现出来或者嘴里说的那样,更多的还是体现了一种狡辩。
检察官王飞说,在狱中,扈强听说多赔偿就可以减刑,就一直让他的父亲拿出更多的钱赔偿被害人。但由于前期故意伤人罪,其父已经赔了12万余元,本就不太富裕的家庭实在拿不出更多的钱。但为了儿子,他的父亲还是应下了。案发以来,扈强的父母除了陪孩子,便是四处借钱。
一边,审讯工作焦灼推进;另一边,则是两个家庭的艰难生活。在他们身上,检察官看到的是流干了眼泪的母亲,愁白了头的父亲,这一刻,只有受害者。
比起独子被杀,扈强及其一家人的态度几乎成为压倒宗磊父母的最后一根稻草。他们发现,没人在乎他儿子就这样被残忍的夺去了生命,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命运。因为凶手是未成年人,似乎有了更多从轻发落的理由。死者的母亲中年丧子,已无法来到现场,父亲连夜从青州赶到了东营。由于经济并不宽裕,他租住在一间每天40元的小旅馆,屋里透不进一丝光亮。他整夜整夜睡不着觉,怔怔地望着封死的窗户发呆,他觉得,那就像他现在的生活,压抑,又没有出路。
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后,扈强提出上诉,而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重判也是一种教育挽救
“教育、感化、挽救”似乎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一个工作准则,换句话说,人们总是把它和“从轻判罚”画上等号。但在这起案件中,或许会让你产生不一样的看法。
此案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检察院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坚决抗诉,问及理由,检察官王飞沉思片刻,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他其实是利用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来给自己做个护身符。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这样的罪行,依法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我们根据他主观恶性、罪行的大小决定如何对他进行教育和挽救。从宽是为了教育挽救,从严惩处也是为了教育和挽救他。他的罪行可以说极其严重,连犯了两个重罪。前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刚刚犯了不到5个月的时间,又故意杀人,时间这么短的情况下,这些都反映他主观恶性非常深,可改造性非常差。这两次犯罪都是因为一些小事,针对的对象都是未成年人,伤害方式都是用刀捅,捅刺部位也都是要害部位,反映出这个人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再加之其作案手段非常残忍,犯案前精心预谋、进行法律规定(咨询)。这些情况一综合我们就认为,两个罪判其17年,量刑明显不当。
最终,考虑到扈强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且死者亲属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法院决定改判扈强无期徒刑。
每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有着问题形成的复杂原因,在幼年时期,成长环境对孩子的心理健康的形成至关重要,其中涉及父母的教育,也包含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对扈强进行调查时,检察官发现,比起母亲的溺爱,其父扈一文对孩子非常严厉,做得稍有不好便非打即骂,每每犯错时,都以粗暴、专制的态度强行制止。现在看来,这样做非但不会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会导致其心理压抑和愤怒。
扈一文不明白,自己从小就是这样被教育的,为什么自己一直相安无事,可儿子却变成了这个样子?在和扈一文的交流过程中,检察官王飞发现了一个特殊的转折点:据扈强的父亲说,扈强初中时,其实是一个学习很好也很乖巧的孩子,但后来一度被同学欺负,甚至想不开吞过安眠药自杀。也就是从那个时候以后,他开始打架、破坏规矩,抵触一切和从前一样的性格。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这是他从小心理上的缺陷。犯罪者心理上的漏洞,当一旦遇到特定刺激的时候,就有可能突如其来地爆发,造成一个让人无法承受的结果。扈强就是这样。
此案的严办,既是给扈强重新树立了法律的威严,更是对其破坏的学校和社会秩序的一种修复。
“宽容,而不纵容”,这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秉承的原则,法律所庇护的,绝不会是想钻法律空子的暴戾之徒。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成立以来,共办理了48起案件,其中抗诉案件8起,占总案件量的17%。而扈强案件,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未检案件、同时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诉案件,它的成功办理为日后未检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注:本案中除办案人员外,其余皆为化名)
法律链接
刑事责任年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