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英国高等法院11月3日作出裁决,判定英国政府无权触发《里斯本条约》第五十条,相关决定只能经由议会表决决定。英国政府已经对此提起上诉,而消息一出,国际舆论哗然,不少媒体认为,这一裁决意味着英国脱欧进程横生波澜,甚至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落实,还有一部分积极支持脱欧的英国选民提出,此举无异于利用法律,是“自由主义精英为阻挠人民意志而做出的最后一次绝望的尝试”(卫报引文)。而将此事提交给高等法院的始作俑者、女性商人吉娜·米勒自己也表示,提交这个案子的动机在于对英国脱欧前景感到“焦虑”。
毫无疑问,英国高院的这项裁决所真正挑战的并不是英国政府的授权范围,而是脱欧公投以及全民公投本身的效力合法性。英国政府认为,6月23日英国举行的全民公投已经具有足够的决策权,并不需要获得任何机构的批准,但高院的本次裁决,却是对这一问题作出的明白回答:主权仍在议会,而不在公投。
众所周知,英国为判例法发源地,并无成文法典可供参考,因而法院的裁决几乎可视作法律本身。本次英国高院直接否决全民公投效力,对于今天的英国又意味着什么?
早在英国脱欧公投筹备之初,英国国内便已产生对于公投合法性效力的争论,而在多少具有意外性质的脱欧结果公布以后,关于公投法律地位的讨论更是巨细靡遗。只需稍加梳理,就可以得到如全民公投这样的直接民主形式在议会民主制下并无存在基础的结论,而作为议会民主制的代表类型之一,英国从17世纪《权利法案》通过起,就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基本原则,立法权与行政权事实上握于同一党派之手。由于议会掌握全部主权,法理上用议会表决结果否决全民公投结果,是完全成立的,甚至在制度设计上,同时承担着行政长官与议会首脑角色的英国首相也无可争议地具有否决公投结果的权力。
以此为基础,本次英国高院否决公投行政效力的裁决,本应被视作一种典型的“正本清源”之举,本无法律基础的全民公投机制被清除出国家权力结构(它将作为一种“协商机制”而存在),国家的最高决策权重新被归还到议会手中,而同时作为议会领袖和政府首脑的英国首相,对此本应乐见其成。
但这种在理论上无可置疑的逻辑,在今天的英国却寸步难行,这不仅仅是因为一手导演和组织了公投的前首相卡梅伦当时并未在公投结果面前动用任何形式的否决权,而是直接选择了引咎辞职,更因为2015年意外赢得议会多数的目前执政党保守党的权力根基远没有看上去那么稳固。
2015年6月的议会选举当中,保守党以331席、超过半数要求6席的成绩险险保住了下议院多数党地位,但党内疑欧派与亲欧派之间的龃龉,早已经到了无法忽视的地步,导致议会在实际表决过程中的决策具有强烈不稳定性。卡梅伦之所以要在脱欧公投筹备阶段完全绕开议会,正在于这种深层的不稳定性难以忽略,而同样的问题目前也仍然是梅所必须面对的致命短板。
对于本次裁决,英国政府已经流露出上诉意向,但从法理上,只要还想维护英国当前政体,则英国高院的这一裁决就是势在必行之举——政党利益不可能成为动摇国家政体的理由,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政客试图利用全民公投这一形式来“绕开”既定民主政治框架的做法不可能再获得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