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河北农民贾敬龙杀人案, 因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再度回归公众视线。自贾敬龙案被媒体曝光,激烈的舆论交锋便如影随形,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一些网络声音感到郁愤,不少法律界人士甚至也疾声为贾敬龙之死抱不平。
2015年2月19日,中国农历大年初一,石家庄长安区北高营新村的春节团拜会现场,28岁的村民贾敬龙用改装射钉枪射穿了该村中共支部书记何建华的头部致其死亡。而导致这件复仇悲剧的起因,可宽泛归类为中国农村地区惯常出现的“强拆”纠纷。
与贾敬龙案类似的事件在中国的农村偏远地区并不鲜见(图源:其他网络来源)
随着部分大陆媒体发表对该案的调查报道,以及对凶手贾敬龙悲情式的人物描述,引发了对凶手判决问题的全民关注。互联网上各种讨论,立场迥异,角度百出,中国法学界人士如郭道晖、张千帆、贺卫方等,以及一些司法领域自媒体公知的介入,也令话题不断升温。其中大部分法律人士及自媒体公知都表现对贾敬龙的同情、“理解”,呼吁法庭放宽量刑。
面对舆论呼吁“刀下留人”的压力,最高法院利用访谈,详述贾敬龙为何“罪当处死”。其中在“预谋报复”、“持枪杀人”、“春节作案”、“开枪拒捕”这四组关键词上给出相当事实细节,而这四组关键词也是致贾敬龙不适用“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关键理由。从石家庄中院到河北高院一审、二审判决,再到最高法院司法核准裁定意见的一致性,也印证了司法层面的处理无误。
一个公开的、无疑义的事实是,贾敬龙犯罪的主要事实非常清楚,任何在该案中被赋予的人道内涵或是裹挟民意的变量因素,都不会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贾敬龙因此被立即执行了死刑。
中国内地近年发生多宗类似贾敬龙案的社会争论,基本脉络都是弱势群体犯案均为事出无奈,因此情有可原,应法开一面从宽处理。而当事的政府或官员则基本被舆论质疑是“仗势欺人”“借权谋利”。贾敬龙案因为又涉及“拆迁”、“土地”问题,“暴力拆迁”、“乡村恶政”、“鱼肉百姓”等概念以及官民之争等多重色彩被强行添加了进来。再加上“维护弱小,抗拒强权”的“公义”,舆论从这些概念出发已经有了“判决”。在对号入座、角色代入到案发环境情况下,也相当可能会激起人们对乡村治理和拆迁问题等各种不满愤恨的情绪和共鸣,继而对贾敬龙产生同情与宽恕。而案件之所以在舆论场形成风暴,其原因正在于原本清晰简明的刑事案,被绕过事实而建立起的概念继而掀起的情绪所覆盖。
提到“拆迁赔款”、“村民纠纷”、“官民矛盾”,这些长期在中国农村基层地区的社会现象,民众就会立刻联想到种种负面。这些敏感的社会话题就如同一道沟渠,将议论、抱怨乃至愤世引流到贾敬龙案的关注中。其实并不是公众有多关注贾敬龙个人的命运,或者多么深究死刑制度的优劣,只是积淀已久的负面情绪找到了一个在个案中顺流而下的泄洪口。而量刑的轻重已不仅仅是贾敬龙个人的生死问题,而是在追问司法体系甚至中国的更高层,对于已经被符号化的农村问题、拆迁问题以及官民问题到底持何种立场。
情绪化包裹下的贾敬龙案就这样成为了民意“批判司法”的最新切入点。然而,那些催人泪下的有关贾敬龙各种“遭遇”的描述,又有多少真伪和隐藏,没有多少人关注,在这里,事实恰恰是最不重要的。
在最高法院的官方解释中给出的一个事实细节是,早在2013年北高营村村委会对贾家旧房实施拆除而导致双方发生冲突的3年前,也就是2010年, 贾敬龙之父就已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并按协议从村委会取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一套后,搬离了旧房。是贾敬龙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不同意从旧房搬迁。这一点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也得到印证。类似能“反转”大众印象的事实细节还有,而且并非是由官方首次公布。然而这些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的事实细节,却被网络舆论、大众民意、媒体评论、“明星”公知甚至在法律圈、学术界享受盛名的大人物给“忽略”了。最高法院也提到了在拆迁中有不当的方面。但人人都不难明白,即使如此,负责者一罪不致死,二不应被处私刑。
针对最高法院近日就案情进行的释疑,网络上也再度出现了反驳的声音,认为官方的解释含混不明,是刻意给真相“掺水”。其实,有质疑是好的,无论是专家还是网民都可以坚持己见,但是,如果认为一方陈述的事实是模糊且错误的,那么还请拿出更具体、更有说服力的事实来反驳前者,如果做不到,还请不要空谈为好。毕竟“事实胜于雄辩”。
类似贾敬龙案这样的误导及引发争议,几乎是中国近年网络舆论环境现状的一个缩影。每当现实中的社会问题投射到网上,虽很容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一些问题的进程,但也有一些网民、公知、网站、自媒体却枉顾事件基本事实,表达着偏激的、情绪化的意见与呼吁。这些脱离事实依据、经不起推敲论证的观点还似乎成为了一种“网络政治正确”。即便不考虑这其中是否有人故意为之的成分,单就尚未搞清事实就发表观点阐述意见,已是一种误导,再如此“仅抓单点,不计其余,以偏概全”的评述、批驳、争论,无异于歪曲事实、臆造真相、混淆视听。这些连基本事实都不知不理不讲的人在网络中畅谈公平正义、指点法律量刑、追问司法改革,这对他们张嘴不离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来说,可谓一种讽刺。当你盲目指责他人罔顾事实乱下结论的时候,你可能走在同样的路上。正人要先正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