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上周五,美国移民(专题)局(USCIS)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非移民类签证和职业移民类签证最终规则(文章名为《USCISPublishes Final Rule For Certain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and NonimmigrantVisa Programs》),公布职业移民(EB1、EB2、EB3)及高技术非移民员工利多消息。这项提案于去年12月31日由国土安全部提出,今年终成真,网友戏称为“奥巴马政府的最后一项大礼”。
据美国中文网报道,根据这份新规,为提高美国企业雇用或留住高技术外国人才的能力,同时帮助职业移民申请(I-140)已获批的员工,能更灵活选择升职、更换雇主等,工作签证(H1B)持有人也新增60天宽限期(Grace Period),该规定自2017年1月17日起生效。
EB1、EB2、EB3的职业移民申请,只要I-140申请获批或调整身分申请在180天以上,就继续有效,不会因为雇主撤回或倒闭等其他因素而被DHS自动作废申请;只要I-140申请未因欺骗、材料不实等原因被作废,就可保留其优先日期,方便申请人在此期间升职、换雇主,而不用担心失去移民签证排期。
这项法案主要包括:
☑ 更好地帮助美国雇主雇用和留住高科技外国员工(I-140移民申请表获批者),同时为这些员工提供了稳定性和工作灵活度。这项规则提高了这些员工发展自己职业生涯的可能性,他们可以接受升职,在公司内部改变目前职位,或者改变雇主,以及寻求其他就业机会。
☑ 确保I-140获批者的移民申请继续有效,不受雇主撤回申请或公司倒闭等其他因素影响。
☑ 申请人在调整身份、申请合法永久居住权过程中可以保持其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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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具有E-3(澳洲公民工作签证),H-1B,H-1B1(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工作签证),L-1(跨国经理人签证)或O-1(特殊人才签证)非移民身份的高科技员工(包括适用于任何宽限期内)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就业许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是获批的I-140表格申请的主要受益人;其优先日期没有获得移民签证的发放;可以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况下,DHS可以自行决定颁发就业许可。注:这种就业许可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更新,并且必须每年申请延长。
☑ 为E-1(贸易商签证),E-2(投资人签证),E-3,L-1和TN(墨西哥和加拿大公民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申请人设定两个长达10天的宽限期,为其准备开始在美国工作、离开美国或以其他方式维持合法身份提供充分时间。
☑ 如果高科技员工在工作许可有效期之前失去工作,将有连续的、长达60天的宽限期,以便他们可以更容易地寻找新的雇主,以及延长非移民身份。
☑ 对于按时申请续期EAD的个人,自动延长就业许可文件(EADs或I-766s表)的雇用授权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