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帖:特朗普总统会让性交易合法化吗?(图)

热帖:特朗普总统会让性交易合法化吗?(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编者按:特朗普(专题)在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中获胜,许多美国人显然还沉浸在情绪化的愤怒或狂欢之中。然而一周过去了,女性、性少数、少数族裔开始意识到了这场大选究竟意味着什么。虽然特朗普的胜选与他破除了“政治正确”对白男人们的枷锁确实不无关系,但女权主义者把希拉里的失败归因于性别歧视也实在失之偏颇。但无论如何,我们不得不努力适应一个“新世界”的观看方式,显然,性别平等问题已经再次进入了讨论的视野,不仅关乎平等,也关乎正义。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讨论似乎已司空见惯,虽然勉强达成的共识已经岌岌可危,但在被普遍污名化的道德灰暗地带——性,特别是性交易领域,性别之间的差异和对立,可能更为尖锐和袒露。

  中央编译出版社新近出版了陈宜中先生的《何为正义》一书,论述议题从义战论说到广岛核爆与利比亚战争,从社会正义与市场正义到色情权利。书中以两章的内容来讨论色情服务业和性交易。当今全球色情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和对性交易的处置态度究竟是怎样的?服务业是否危及性别平等?性交易该除罚化吗?以下是该书内容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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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朗普对“性交易是否合法”的态度十分“暧昧”(图源:VCG)

  成人性交易的除罚化与否,近年来在台湾(专题)和世界各地,在全球妇女团体之间,在女性主义运动内部,皆引发了诸多争议。在某些国家,譬如英国、德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芬兰、丹麦、卢森堡、西班牙、意大利、希腊、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 1999年以前的瑞典等,合意的( consensual)成人娼嫖行为本身并不受罚。这些国家对性产业仍有管制(如地点限制、营业规范等),且有相关罚则,但不直接处罚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举例而言,在不符合规定的地点从事性交易,或涉及强制卖淫,需要受罚,但惩罚的对象并非娼嫖的性行为,而是地点违规或妨碍自由。

  相对于此类“娼嫖皆不罚”模式,某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禁止成人性交易,或者娼嫖皆罚(如美国许多州) [1],或者罚娼不罚嫖(如2011年以前的台湾地区),或者罚嫖不罚娼(如1999年以后的瑞典)。在此,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本身,被当作是禁止、惩罚的对象。在晚近性交易的管制论辩中,最主要的争议点即在于: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该不该除罚化?

  反对除罚化的主禁派,或者强调:性交易破坏了社会善良风俗,不利于家庭或家庭价值的维系,有害于性与生育、性与婚姻或性与爱的结合。或者主张:性交易助长了人口贩运和强制卖淫,是对女人的性剥削,妨碍了女性的性自主,违反了性别平等原则。

  主张除罚化的另一方,则多表示:除罚化有利于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有助于打击性产业所衍生的诸多罪恶,如强制卖淫、高度性剥削、强暴及虐待。直接禁止性交易,致使卖淫妇女的污名(stigma)挥之不去,使她们更易遭剥削和虐待。由于性交易难以禁绝,直接禁止(如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只会使其更加地下化,使强制卖淫与黑帮胁迫更加猖獗。

  在台湾地区,直到目前为止,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仍是受罚的。

  过去台湾采取一种“罚娼不罚嫖”模式,即卖淫者有罪、嫖客无罪的禁止措施(但上网援交的嫖客有罪)。近年来,部分民间团体主张“不罚嫖也不罚娼”,但也有团体主张“罚嫖不罚娼”的瑞典模式。2007年11月27日,时任“内政部长”的李逸洋表示:性交易除罚化并非社会共识,故修法方向应在娼嫖皆罚。同年12月4日,“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的部分委员联合声明指出:在11月27日第十三次委员会议中,“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出席会议的民间委员,对于废除《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的讨论案,并没有外传的意见不一致。民间委员本于推动台湾弱势族群人权保障之职责,认为此条文“罚娼不罚嫖”不但严重歧视女性,而且让不肖经纪人以提供保护为由控制性产业,产业管理不易而成为劳力剥削的温床,间接导致弱势族群更不见天日……

  在27日的会议中,“内政部”李逸洋“部长”提出“娼嫖皆罚”的构想,民间委员认为那只是倒退走回头路,让成人性交易的管理更不透明,不肖经纪人更有机会全面垄断性产业,而让人口贩运的问题更为恶化。李“部长”动辄以“妇女团体无共识”及不利防制人口贩运为由,拒绝废除《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的讨论案之提案……

  CEDAW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规定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制订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强迫卖淫而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显示打击犯罪、禁止妇女人口贩运及防止妇女性剥削才是终极目标。合理的性交易没有人口贩运及性剥削,为何也被认为有罪?李“部长”“娼嫖皆罚”的构想借由将娼嫖全都入罪,认为娼嫖的性行为是人口贩运及性剥削的原因,岂不是太过昧于事实而有避重就轻之嫌呢?我们都清楚知道:娼嫖的性行为不等于妇女人口贩运及性剥削,不尊重妇女性的自主权、性产业的地下化、得利的第三者和不法集团挂钩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如今“内政部”已知《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是一个严重性别歧视的法条,而目前构想的政策方向只会让性产业更地下化,得利的第三者更需要和不法集团挂勾,有违落实人权保障之职责。(黄文雄等,2007)该声明有三项要点:一、“罚娼不罚嫖”违反了性别平等原则;二、“娼嫖的性行为不等于妇女人口贩运及性剥削,不尊重妇女性的自主权、性产业的地下化、得利的第三者和不法集团挂勾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三、“娼嫖皆罚”的政策方向“只是倒退走回头路,让成人性交易的管理更不透明,不肖经纪人更有机会全面垄断性产业,而让人口贩运的问题更为恶化”。

  从性别平等的角度,不罚嫖只罚娼显然是性别歧视。然而,单从反性别歧视原则,却也难以直接得出“娼嫖皆不罚”的主张。该声明之所以倡议娼嫖皆不罚,主要是基于另外两项理由:娼嫖的性行为不等于人口贩运、性剥削、剥夺性自主,以及,禁止性交易只会使人口贩运、性剥削、剥夺性自主等问题更为恶化。

  2008年,时任“行政院长”刘兆玄曾主张成人性交易的除罚化。但在2011年年底,“内政部”最终推出“专区外娼嫖皆罚”的管制办法,由于各县市皆未设专区,此种管制无异于全面的“娼嫖皆罚”。只不过,惩罚有所减轻,改采行政处罚。相对于以往的刑事处罚,这或许是一种除罪化,但仍直接惩罚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

  本章所关切的主题,并非性交易管制办法及其细部争议,而是性交易除罚化论辩中的性别平等论证。笔者认为,在反对“娼嫖皆不罚”的诸多说法之中,较值得重视的是性别平等的理由,而非“破坏善良风俗”“妨碍家庭或社会秩序”“卖淫为文明社会所不容”等理由。部分女性主义者表示:性交易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是滋生女体贩运和强制卖淫的温床,是对女性的性剥削、性宰制,是对其性自主的剥夺。这个建制物化了女人,宣告、强化了女人作为男人性工具的屈从地位,甚至称得上是男性宰制、强暴、奴役女性的最极端形式。因此,她们认为“合理的性交易”在当前条件下不可能存在;她们虽未必主张罚娼,但强烈反对娼嫖皆不罚。

  这些性别平等论证具有哪些合理要素,又有哪些值得商榷之处,即是本章所欲探讨的主题。笔者拟申论指出:当前以男嫖女娼为大宗的卖淫体制,的确可以理解为一种男人对女人的性别宰制,但即使如此,除罚化(指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仍是合理的改革选项。直接禁止性交易,未必有利于性别平等。从促进性别平等、为妇女培育力量(empowerment)的角度,如果“娼嫖皆不罚”(相对于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更有助于改善弱势妇女的不利处境,且未必妨碍性别平等的推进,则吾人有相当强的理由去支持此项变革。(作者:陈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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