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犯:请求法庭别对其“手软”(图)

川师大杀人犯:请求法庭别对其“手软”(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川师大杀人犯:请求法庭别对其“手软”(图)

  嫌疑人滕飞

  川师大杀人案昨天上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行凶者是否患有抑郁症以及是否自首。芦海强表示根据事发后的民警所述的《到案经过》,滕飞曾和警方僵持了六七分钟。芦海清方代理律师陈逢逢表示,滕飞在最后陈述时曾三次请求法庭不要对他“心慈手软”。

    杀人前4瓶啤酒壮胆

  21日上午9点30分,川师大杀人案一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芦海清的亲属于20日凌晨从甘肃白银赶到了成都,但最终只有芦海清的养父和哥哥芦海强二人获得了旁听证。

  芦海清一方的律师陈逢逢向北青报记者讲述了庭审现场的情况,在庭审中,滕飞都表现得非常平静,“他不激动也不难过,在庭审上话也不多”。

  滕飞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的作案动机,今年3月26日,他和芦海清发生冲突,两人打了架,随后两人又和好了,3月27日上午,芦海清将前一天打架时破损的衣服扔进了滕飞的垃圾箱。“滕飞在法庭上说,他认为这个行为是一种挑衅,因此动了杀死芦海清的念头。”

  滕飞在法庭上供述,他当时没有胆量杀人,在当天下午3点多时购买了菜刀,晚上又购买了4瓶啤酒壮胆。根据监控录像,当晚11时许,滕飞曾数次经过作案现场进行观察,随后将芦海清叫到自习室杀害。

  陈逢逢称,滕飞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说,他杀害芦海清不对,“请求法庭不要对他心慈手软”,这句话他说了三遍。

   滕飞到底是不是自首

  21日下午,陈逢逢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天庭辩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滕飞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滕飞是否具有抑郁症这两个方面,其中滕飞是否自首在控辩双方间引起的分歧很大。

  检方认为,滕飞杀害芦海清后便让同学报警,且抓捕时没有反抗,有自首的情节。但是被害人芦海清家属不同意此说法,“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滕飞作案后对同学说‘快报警,不然就再杀一个人’,这是以一种威胁的方式让同学报警,不具有主观性和自愿性。”

  芦海强给北青报记者展示了亲属向法院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其中芦海清养父称根据《受案登记表》和110接处警两位民警所述《到案经过》显示,民警到现场后,滕飞仍手持菜刀,民警多次勒令其放下手中的菜刀,但滕飞在放下菜刀后,仍与警方僵持了六七分钟。

  因为这些细节,芦家坚持认为滕飞的行为“不是自首”。

   滕飞的抑郁症意味着什么

  滕飞到底是否因抑郁症而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是昨天庭审双方激辩的另一焦点。

  今年5月,滕飞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显示,其患有抑郁症,对杀害芦海清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为滕飞做精神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指定的地方,以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了出庭作证。受害方律师陈逢逢透过视频询问了鉴定人,问滕飞在与芦海清打架和购买菜刀的时候是否有抑郁症,“对方回答说有,因为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是一个持续性的病症表现。”

  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精神疾病”,鉴定人称“属于”,但他表示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这本书做出的结论。

  10月底,被害人芦海清的家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申请对滕飞的精神状况做重新鉴定。11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召开庭前会议,认为该案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对滕飞的精神状况将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陈逢逢告诉北青报记者,被害人芦海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部分,将在下次开庭时进行审理。芦海清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向滕飞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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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犯和受害人军训时的合影

  原标题:川师大凶杀案一审:嫌犯杀害宿舍同学前曾喝四瓶啤酒壮胆

  11月21日中午12点42分,四川师范大学凶杀案一审刑事部分审理结束。被害人芦海清家属的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廖勇和参加庭审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嫌犯滕某作案前,曾喝下4瓶啤酒壮胆。

  21日上午9点30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滕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滕某被控于今年3月27日晚11点50分左右,在宿舍学习室,持刀将同宿舍同学芦海清杀害。

  警方此前通报称,凶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对于作案动机,陈逢逢和廖勇说,庭审时,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凶案发生前,芦海清曾与滕某打架,双方调解后,滕某发现芦海清将打架时的血衣丢在他的垃圾桶里,认为这是芦海清对其的挑衅,由此决定杀害芦海清。

  买刀、打架时是否有抑郁症?

  陈逢逢和廖勇在庭审后告诉澎湃新闻,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滕某本想3月27日上午对芦海清行凶,但不敢下手,下午3点买回菜刀,晚上喝过4瓶啤酒壮胆后,才对芦海清行凶。

  对于代理人和家属都不认可的抑郁症司法鉴定问题,陈逢逢和廖勇说,当天鉴定人在法院指定的地方,通过视频连线作证。

  两代理人询问鉴定人“行凶时是抑郁症,买刀、打架时是否有抑郁症”时,鉴定人称,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过程,有时候重,有时轻。

  对于为何不引用四川师范大学新生入学心理测试的问题,鉴定人回答代理人称,学校不是专业人员,专门机构,不具备这方面能力,只有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才能看出。

  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精神病,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时,鉴定人表示,是刑法上的精神病,但没有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即《CCMD-3》)。

  陈逢逢和廖勇质疑说,《CCMD-3》序中注明,该书是作为中华精神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而非国家指导分类和标准。鉴定人回答称,虽然是行业标准,但他们作为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以及这个标准,是司法部门认可的。

  自首情节被受害方质疑

  对于起诉书认定的滕某自首情节,两代理人当天提出质疑,滕某行凶时让同学报警曾说“快报警,不然我还杀一个”。且警方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处警民警到场后,滕某持刀和民警对峙,增援警力赶到后将其抓获。公诉人认为,当时滕某神情恍惚,没有对抗配合抓捕,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所以认定为自首。

  廖勇和陈逢逢说,滕某在回答审判长提问时表示,对不起芦海清,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其辩护人也代表滕某家属,向芦海清家人表示歉意。

  庭审结束前,滕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法庭对他不要心慈手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目前,该案一审刑事部分已审理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陈逢逢和廖勇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开庭时间法院将另行通知。

  澎湃新闻21日下午根据知情人提供的号码,致电滕某母亲王女士,接电话的男子称打错电话。随后澎湃新闻电话联系滕某的辩护律师罗婵玉,电话一直处于不方便接听状态。澎湃新闻短信上述两人,截至发稿时均未获回复。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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