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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去年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2月20
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专题)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今年1月24日,对赔偿决定不服的高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提出包括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的各项赔偿共计135万余元。2月16日,高超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羁押造成他精神压抑、工作和生活深受影响、社会评价被降低。1万元精神抚慰金无法弥补他和家人因此案件受到的伤害。
▲终审被判无罪的高超手持国家赔偿决定书,他因对精神损害赔偿不满又提起申诉。 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高超与多名涉案被告人终审无罪判决书。 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涉黑案一被告人终审判无罪
2012年,以辽宁省鞍山市原人大代表、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诚家为首的74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6项罪名在辽宁营口中院受审。
2014年1月,营口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袁诚家有期徒刑20年。对涉案被告人之一的高超也被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免予刑事处罚。后因案件其他被告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终审判决高超无罪。
去年5月23日,高超依法向营口中院申请总额为15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7万余元。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袁诚家案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营口新闻网
不满精神损害抚慰金提申诉
2017年1月24日,表示对该赔偿决定不服的高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度请求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赔偿共计135万余元。
高超在申诉书中表示,办案机关错误行为给他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赔偿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6%比例过低,也与最近几年无罪案件的精神赔偿比例相差太远。
“爸爸因为我的案子受到打击,生活不能自理”,2月16日下午,1988年出生的高超在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采访时表示,他因为有罪判决而被关押后,自己自由被剥夺,造成精神压抑,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家人受到伤害。
高超称,2011年电视台长时间滚动播出袁诚家案,其间多次出现他的姓名,其他媒体也广泛报道,给其名誉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也令他和家人陷入到巨大的痛苦中。
“请求1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高超认为,法院作出的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决定,无法弥补他和家人因此案件遭受的精神损害。
高超介绍自己的遭遇,他眼下为申诉的事情不断奔波。 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探员追访
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作具体说明
在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表述是,“关于高超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7余万元的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赔偿人民币1000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该法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要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高超的辩护律师师立康认为,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师立康说,从高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在如何认定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都考量哪些因素,以及如何计算出上述的数额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具体说明。
此外师立康还表示,营口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对高超误工费、申冤费、企业停止经营损失,均认定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
为聂树斌案代理国家赔偿事宜的王殿学律师表示,从近几年重大冤家错案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都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几乎没有进行过国家赔偿,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不过王殿学也指出,浙江省高院办公室2015年印发的《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也对此有所规定,申冤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可以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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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平反精神抚慰金比例渐高
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虽然在
开始适用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较少,但是国家越来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益方面发
挥重要的意义。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在近期发生的冤假错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断突破,屡创新高,其中呼格吉勒图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00万元。
最近重大冤假错案中精神抚慰金数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
钱仁风案
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万余元。
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1%。
陈满案
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8%。
许玉森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93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96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9%。
张氏叔侄案
人身自由捐害赔偿金65.57306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69%。
念斌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4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