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枪决当天被喊停:公安部与贵州警方结论矛盾

男子枪决当天被喊停:公安部与贵州警方结论矛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男子枪决当天被喊停:公安部与贵州警方结论矛盾

  陈全松父亲给看守所中的儿子交生活费。

  2014年初,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两少女晚上爬山时遇害。当地警方采集了8000份DNA血样后,最终锁定了凶手,今年30岁的陈全松经两审被法院判处死刑,经最高法死刑复核后,定于2017年1月23日执行枪决。

  2017年1月23日,就在陈全松家人已在看守所门外等待送他“最后一程”时,枪决命令被取消。

  4月13日,澎湃新闻从陈全松律师、家人处获悉,在原定行刑当天,他们突然接到通知称,死刑当天被叫停了。陈全松父亲陈永双还向澎湃新闻出示了他4月7日为看守所中的儿子交生活费的收款收据。他被告知,陈全松“还活着,完全健康”。

  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案件材料显示,2014年1月3日晚,贵州铜仁市石阡县华夏中学高一女生小丽、小宁(均为化名)失踪了。家属亲友在石阡县日夜寻找,但只看到了两人进五老山的录像,并未发现其他踪迹。

  直到2014年2月3日,在五老山上采药的两位老人,才在一灌木丛中发现了两名女孩的尸体。警方通过现场提取物证,检出DNA,再经对周边村寨等重点人口采集的8000份DNA血样送检比对,最终确定陈全松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9日,在石阡县聚凤乡聚凤街李关清的私人旅社内,警方抓获了陈全松。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个亭子处,与下山的小丽、小宁相遇。因发生纠纷,陈全松先将小宁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的石梯处致其死亡,随后又将小丽打倒在凉亭内,致小丽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掐颈将小丽杀害。

  而在开庭过程时,陈全松对之前的有罪供诉当庭翻供。他辩称自己没有杀人,是公安人员在讯问时受到威逼,迫使自己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所有讯问笔录都不是事实。辩护人刘景一和代成英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2015年4月15日,铜仁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全松死刑,以犯侮辱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赔偿两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各种损失共计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全松提出上诉。

  2016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执行前被“枪下留人”

  此后该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7年1月21日,贵州铜仁中院发布公告称,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定于2017年1月23日将罪犯陈全松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男子枪决当天被喊停:公安部与贵州警方结论矛盾

  执行陈全松死刑的法院布告显示,原定2017年1月23日对陈全松执行枪决。

  然而,死刑最终并未执行。

  陈全松的律师谢通祥告诉澎湃新闻,在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后,家属紧急委托其作为代理律师。他就此案撰写了一万多字的30多条的关于停止执行陈全松死刑及撤销陈全松死刑律师意见书,并且向相关部门提交。

  谢通祥认为,该案还存在很多疑点,需要认真查证属实的地方。他在意见书中称,案发后受害者尸体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未检出DNA分型;公安部对小宁尸体上均未获得STR(DNA)分型。而贵州省公安厅在小丽的尸体上却得到了STR(DNA)分型。“为何相互矛盾,需要作出解释,在陈全松被核准死刑之时,应该重新鉴定。”

  谢通祥说,通过梳理判决书发现,法院认定陈全松有罪的依据除了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外,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死者小丽身上提取的精斑阳性与陈全松的DNA相符。然而,判决中没有最原始的精斑阳性报告。“没有报告,没有可溯源的检验工作记录,怎么能证明这个检验实际进行过呢?”

  陈全松的父亲向澎湃新闻介绍,最高法下达了1月23日执行死刑的命令,当天上午他和家人都到看守所等着陈全松被送出执行,想不到突然接到了铜仁中院的电话,说执行死刑的命令当天被取消了。

  陈永双还给澎湃新闻出示了4月7日他为儿子向看守所交生活费的收款收据。

  

男子枪决当天被喊停:公安部与贵州警方结论矛盾

  陈全松父亲向看守所为儿子交生活费的收据。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给谢通祥出具的收取清单显示,该院接收了谢通祥律师的委托手续和请求停止执行陈全松死刑及撤销死刑的申请。

  谢通祥律师说,4月7日他曾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但是被拒绝。根据他提供的录音,看守所民警在介绍陈全松情况时明确表示:“放心吧,他还活着,而且完全健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法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法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对于该案为何临时叫停死刑执行的具体原因,目前法院方面并未给陈全松的家属和律师书面答复。谢通祥律师表示,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年来,对于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都是非常慎重的,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都要经过严格的多个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该案最后可能有两种结果:经研究原裁判正确将继续执行原裁定,如果查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将撤销原裁决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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