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作为一个(还有两个星期拿到纽约(专题)州执照的)律师,我一直觉得,学法律在生活中最有用的事情就是可以理直气壮的撕逼,尤其是作为消费者在对抗大公司的时候。
所以在生活中,每次吃了亏,我会特别兴奋的像猫撞上了耗子,进入职业模式一字一句阅读商家格式的合同,对着免责条款还要来一番Westlaw检索,挑出了毛病后写一封义正严辞的投诉信,直接抄送该公司的法律部门,该有的案例引用和法律分析一样不少,结尾来一句:
Last, I am copying your legal team to initiate the informal negotiation procedures provided in Section 6(b) of your terms of use. By initiating the informal negotiation procedures, I reserve my right to bring any type of dispute, claim, and litigation against [FAKE COMPANY, Inc.] in any proceeding as I am entitled to under your terms of use, including bringing any individual claims in a small claims court, which was excluded from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provided in Section 13(c).
大意就是说,这封邮件是我根据贵公司用户协议某条某款进行的非正式协商程序,我在此保留用户协议允许的一切法律救济的权利。有时候不要脸一点,扯上母校的虎皮做大旗,结尾签名栏里直接扔上自己的学历信息,威慑效果满分,有理有据的撕逼就没输过。
法律体系极端发达的国家就是这点好,大到法官选举,小到买瓶可乐,万事有法可依。千千万万个消费者,那么不巧我就是又爱找事又懂法律的一个。惹到我头上,来走法律程序,我当提高职业技能了,奉陪到底。
可惜到现在所有被我撕逼的公司都自知理亏,直接给钱了,我一腔热血毫无用武之地。
今天看到美联航(专题)这个新闻,我的消费者撕逼之魂又熊熊燃烧了,一气呵成写篇科普文,跟大家讲讲被航空公司欺负的时候怎么有效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
本文章仅做科普,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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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事应该大家都知道了,新闻满世界都是。
美联航机票超售,四个机组人员要上来,没有乘客自愿下飞机,采取某种未知的形式选了四个人要赶下去,给了四百美元补贴(日后用来预订机票的折扣),不久又提高到八百,前三个人拿钱走人,第四个人是医生,愤慨表示我有病人在等我,不走。美联航遂开始强行”移除”医生,几个疑似警察模样的人半拖半拽把医生带走,医生流血、挣扎、怒吼,有人录像,网络时代,事情爆发,惹了众怒。
(注:本次事件是否构成超售存疑,有新闻报道不存在超售,是人满后机组人员要上机。本文以科普为目的,假定事实对医生最不利的情况,也是现实生活中最广泛遇到的情况,即合法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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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直奔主题,航空公司可以超售吗?被要求下飞机怎么办?
根据现行联邦法规,航空公司机票超售,必须第一步先寻找自愿接受经济补偿下飞机的志愿者,如果没有志愿者放弃航班,第二步则根据“登机优先序列”(boarding priority rules)决定让哪些人下飞机。14 C.F.R. § 250.2b.
登机优先序列可以考虑很多种因素:机票价格、check-in时间、残疾、常旅客身份等等。14 C.F.R. § 250.3 (b). 现行法规没有强制规定一种序列,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
登机优先序列不得歧视、不得创造不合理偏向,必须尽量公平。14 C.F.R. § 250.3 (a)(“uch rules . . . shall not . . . cause any undue or unreasonable preference or advantage to any particular person or subject any particular person to any unjust or unreasonable prejudice or disadvantage in any respect whatsoever.”).
比如尽可能强制最少数量持有有效预定的乘客的下飞机。 14 C.F.R. § 250.2a (“n the event of an oversold flight, every carrier shall ensure that the smallest practicable number of persons holding confirmed reserved space on that flight are denied boarding involuntarily.”).
好,那现在美联航志愿者也找了,然后优先序列也使用了,做出一个自以为绝对正确的判断,请求一位乘客下飞机。下面请问,这位被强制要求下飞机的乘客有什么权利?
请大家熟记这条法规:14 C.F.R. § 250.9. 根据这条法规的(a)款,美联航必须在决定强制乘客下机后,立刻出具一份书面说明,清楚告知被强制下机的乘客有什么权利,至于说明要写成什么样,法规早就给你总结好了,(b)款洋洋洒洒很多字,欢迎自己细看。
总而言之,如果因为飞机超售而被赶下飞机,经济补偿是法律强制的,而且有详细的计算规则,最高1350美元。
但是,这个事件的重点不是经济补偿。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报出这条规则,经济补偿是必须的。但如果我不在乎这一千块钱,我就要坐这班飞机呢?人生无常,总有大把情况让你觉得四倍机票钱也换不回按时到达目的地对我的意义。如果要回家过年呢?如果要参加婚礼呢?如果像事件里这个医生自己说那样,有病人在等待呢?
如果因为飞机超售,被要求强制下飞机,有哪条法律要求你一定要乖乖接受补偿,赶紧下飞机吗?
答案是,没有。
还是这条法律,14 C.F.R. § 250.9(b)规定了,“the passenger may decline the payment and seek to recover damages in a court of law or in some other manner.” 啥意思?就是乘客可以说,老子不要钱,咱们法庭见。
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法律没说乘客一定要接受补偿下飞机,但也没说航空公司一定要放弃坚持,那造成僵局怎么办?航空公司可以使用暴力强制乘客离机吗?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情况不同,现有案例的判决结果非常不一样。
不过既然人联邦法规都说了乘客可以不要补偿,自己去告,我就顺便再梳理一下一个被强制下机,甚至使用暴力强行带走的乘客,能怎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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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邦法律——种族歧视。
但是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宪法第五或十四修正案。为啥?因为宪法是管政府的,被告必须是公权力,美联航是企业,是法律框架下的私人主体。
魔高一丈,宪法能管政府,政府(公权力)自然就能通过立法来管市场经济下的私人主体。
航空公司运营中的种族歧视,是严格被法律禁止的。
1938年联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第404(b)条直接规定,航空公司不得进行种族歧视。甚至早在1956年就有案例上到最高法庭,确定了私人可以根据这条法律直接起诉航空公司种族歧视。最早的一个案例是Fitzgerald v. Pan American World Airways,最经典的一系列案例则是1978年打到最高法院的Nader v. Allegheny Airlines, Inc.
不过在1985年,联邦又修改了这条法律,目前反歧视条款仅适用于国际航班。那美国国内航班怎么办?上面提到的14 C.F.R. § 250.3 (a)啊,根据行政法上关于起诉资格(standing)的四项规定,起诉时巧妙类比一下跟联邦航空法相似的立法意图,获得诉由还是有希望的。(See Aviation Tort and Regulatory Law, Section 8:23.)
不过要证明强制下机中的种族歧视,原告通常有几条举证难点:
比较严格一点的判例,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航空公司违反了自己设定的”登机优先序列”,比如说明明是常旅客却被要求下机。
稍微宽松一点的规则,只要求原告证明自己有预定机票,但是航空公司却”优先”选择自己下机,然后举证责任则转移到航空公司一方,证明自己是按照”登机优先序列”选择下机乘客,没有歧视。
这个事件事实尚不明晰,美联航请求医生下飞机到底是由于种族歧视,还是其他因素有待调查。不过在法律上最关键的事实肯定是——航空公司凭啥让这人先下?美联航能证明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根据自家登机优先序列中提到的各项因素,这个人是最适合下飞机的人吗?
第二、合同违约
除了根据现行法规(statute)的要求提起诉讼,被强制下机的乘客还可以根据各州合同、侵权等普通法(common law)的规定获得救济。但是提出普通法的救济请求,必须在起诉书中先证明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该请求所基于的州普通法,没有被联邦法律替代。
(bonus point:美国行政法有一种东西叫federal preemption,即在州和联邦两套法律的体系下,如果在同一领域联邦和州法律有冲突,联邦法律优先,原告不能根据州法律获得救济。14 C.F.R. § 250的一系列都是联邦法规,但是合同、侵权这些普通法属于州法领域,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案例。关于这个问题的案例不同法院说法不一,还得看原告具体提出的是那种请求。)
在消费者购买机票的时候,与航空公司自动形成了运输契约关系(Contract of Carriage),根据联邦法律规定,航司的运输合同必须符合上面分析的14 C.F.R. § 250的一切法律规定。
对原告来说,证明航空公司违约有四个要素:
有效的机票购买记录。
根据联邦法规,被航空公司拒绝登机或强制下机。
拒绝接受航空公司的经济补偿。
造成损失。
See, e.g., Stone v. Cont’l Airlines, 804 N.Y.S.2d 652, 656 (Civ. Ct. 2005).
注意第三条很重要——如果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一定不能在被拒载时贪图利益接受了航空公司的赔偿。一旦接受赔偿,即使数额较小,根据联邦法规规定,直接失去事后再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官司赢了,航空公司赔偿的数额直接跟第四条的损失挂钩。原告肯定要举证被拒载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这个事件里当然还可以举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伤害。
第三、侵权——错误表示、精神损害、人身伤害等等。
侵权法也属于州法,起诉时必须也先要费一番口舌来论证没有被联邦法律替代。
比较常见的侵权法请求有:
错误表示:航空公司未能充分披露可能会出现超售的情况,或者在卖机票时误导乘客以为预定一旦成功就保证有座,理论上如果没能按照14 C.F.R. § 250.9(a)的规定在拒载时提供书面说明,也可能有责任。该请求的前提是乘客没有接受航空公司的经济赔偿。
精神损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简称IIED):航空公司的行为非常过分,令人发指(outrageous),给乘客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这一点在现有案例中非常罕见,大概也是因为没人像美联航这么玩的,不过大概是医生在侵权法理论下最有力的诉求。
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 这一点就比较广泛了,通常错误表示和精神损害的诉求下,原告并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多是经济损失。但是这个事件比较特殊,医生很可能以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基于故意(intentional tort)和疏忽大意(negligence)两种侵权理论来告。
第四、美联航的抗辩
任何法律分析在讨论完原告的诉求后,都必须考虑到被告可能有的抗辩。
美联航最有力的抗辩可以说是基于《联邦航空法》的这一条:”[A]n air carrier . . . may refuse to transport a passenger or property the carrier decides is, or might be, inimical to safety.” 49 U.S.C.A. § 44902 (2001). 意思就是,如果危害到航空安全,航空公司可以拒载乘客或者其行李。
这条规定是有道理的——不然如果一个人在登机前把乘务员打了一顿,难道航空公司还不能拒绝这个人上飞机了?
但是法院有判例,航空公司出于安全隐患而拒载的行为,不能”朝令夕改、独断专行”(arbitrary and capricious),否则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See Williams v. Trans World Airlines, 509 F.2d 942, 947 (2d Cir. 1975).
也就是说,你真的得是担心这个人有危险,而不能挂羊头卖狗肉,因为其他的原因,比如说种族歧视或单纯的看你不顺眼而强行拒载。
然而,很残酷的现实是,尤其是在911之后,目前已有案例在这方面上是给了航空公司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比如说,航空公司在起飞前觉得这个乘客很可疑,要求检查下包,乘客说不行滚蛋你别动老子。航空公司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说——不好意思,我引用 49 U.S.C.A. § 44902,您请下飞机。
这个事件如果最后走到法庭,美联航估计会说——“我们让他下飞机结果他表现的很生气所以我们觉得他有安全隐患就找人把他拖下飞机了”。
具体谁是谁非,就得看法庭上的事实发现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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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两句题外话。
事情一出来,美联航自己的官方发言和少数一些媒体都表示拒绝下飞机的乘客”非常不成熟”,认为这种情况,就应该”理性对待”,圆滑处理,拿钱走人,让人家航班先起飞,或许可以秋后算账。
这种说法在法理、制度和人情上都完全站不住脚。
从法理上说,上面已经分析过了,美联航在法律上没有绝对不受监管的将付了机票的乘客强行赶下飞机的权力。根据现行法规,只有涉及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使用暴力将人带走。具体这种裁量权行使的合不合理,还得法院说了算。
同样,法律也没有要求乘客在航司超售时,必须接受经济补偿而自愿下飞机,反而明确保留了乘客在拒绝经济赔偿的时候提起诉讼或选择其它救济方式的权利。
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因为机票超售这件事很明显是航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一场博弈。航司有盈利需求,因为每趟航班都有预定却缺席的情况,有减少损失的动机,这在业内是公认做法,也是合法的,只是受到严格的监管。
法律允许超售,获益的是减少空载的航空公司,这种做法的成本却让消费者承担了,但有趣的是,这成本并不是消费者作为群体一同承担风险,而是单个消费者,在一定概率的作用下,独自承担机票超售的后果——旅行计划被打乱,对生活造成影响。
这个游戏规则本来已经很不公平了,雪上加霜的是,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跟航空公司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从而无法预测被赶下飞机的概率,和一张机票的隐含成本。
我们先假定这个游戏规则是成立的,消费者在购买机票的时候必须接受“有一定概率会被赶下飞机”的事实,但是因为现有体制的不完善和信息的缺乏,这个负面因素并无法被纳入到购买机票的决策过程内。
背后的原因很简单:被”踢下飞机”的概率,不同乘客每次购买机票都是不一样的,取决于很多因素——航班超售情况、机票价格、同航班旅客的信息、甚至还有航司是否要运输自己职员这种奇葩情况,然而,在购买机票时,这些信息都掌握在航司手中,单个消费者对这些因素一无所知。
所以消费者在买票时,根本不知道被赶下飞机的实际概率有多少,也无法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抵御风险的措施,比如说购买保险或选择其它航班。
一个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信息充足的情况下会做出最理性的选择。现在信息都不完善,谈何”理性选择”?本来就是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出了事反而指责被蒙在鼓里的消费者”不成熟”,有点太过分了吧?
我在之前文章里一直鼓励大家进行ex post和ex ante的思考。那现在想想,信息不对称除了让消费者没办法事先抵御风险,还有什么影响?
现有体制下,航空公司有更大的经济动机进行超售——获益是自己的,成本是消费者的,而且因为成本不是消费者均摊,而是极个别的冤大头承担了机票超售的全部后果。而资本家最害怕的是所有消费者联合起来,单个冤大头自然很难形成联合对抗的情况,维权形式单一,诉讼成本太高(刚才一堆法律分析你看懂了吗?),很难对航空公司形成有效制约。
对于超售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和现行制度的不完善,这篇法学论文进行了深度解读:Terminal 250: Federal Regulation of Airline Overbooking,作为bonus point感兴趣可以自己去看。
现在回头来总结一下,航司超售这种行为,法律上——可以超售,但必须对拒载乘客提供经济补偿,双方谈不妥时,航司可以用武力值可以将乘客赶下去,乘客只能选择眼前认栽,事后诉讼。制度上——信息不透明,超售行为的成本全部由运气不佳的个别消费者承担,且诉讼成本极高,无法联合维权对航司形成有效制约。
这种情况下,唯一能抑制住航空公司蠢蠢欲动继续压榨消费者的,只有这些公司自己的良心。
或者说,在信息迅速传播的网络时代,与自己股价和销售额息息相关的公众形象。
超售赶人这事吧,你美联航既不占法,又不占理。在乘客不愿意退步进入僵局的情况下,自然应该采取影响最小,最为和平的解决办法。哪有一言不合就直接暴力拉人的道理?也太欺负人了吧?
看过很多篇分析文章都提到这一点:按照惯例,在补贴升到八百美元依然没有人自愿放弃航程的话,应该继续加钱,加到一千两千三千,总有人愿意出来。
可以超额售票给美联航带来的利润,或者说减少的成本,远远高于这几千刀。而整个超售的游戏规则之所以能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航司和乘客的一种微妙的平衡。超售需要赶人时,航司撒钱,被选中的乘客认栽。只要你手段不是特别粗暴,大部分乘客拿了钱,抱怨两下也就忍了。
但是直接上手拖人,闹得整厢乘客都惊慌失措,完全是蠢人才能做出的选择,最终后果可能是直接把整个超售制度的棋盘都掀翻了。
这不,今天几条最喜大普奔的新闻:
交通部开始审查美联航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在超售情况下决定驱逐哪些乘客。(美联航,你书面声明给了吗?14 C.F.R. § 250.9是不是被你吃了?)
民主党国会成员开始要求国会进行听证,研究现行航空法规是否存在制度缺陷。
美联航股票暴跌,2亿美元市值蒸发 (不过听说又涨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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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学法律虽然有用,但是一场诉讼艰难而漫长,即使是在这次美联航极其粗暴无理的情况,医生作为原告想要靠官司维权,成本不小。
更何况,现行制度下的机票超售对于消费者有极大的不公平,单枪匹马的诉讼最后往往是和解了事,并不可能促进整个体制的改变。
这时候,舆论的力量就显示出来了——中美两国的网络世界都传疯了,在现实中也给了美联航远比输一场官司沉重得多的致命打击,甚至可能促进在民航领域新监管制度的诞生。
所以我特别不同意很多人说的“啊遇到热点事件要保持冷静不要人云亦云”,或者“啊你们这群暴民遇到了事情就喜欢嚷嚷种族歧视要搞个大新闻”,这种论调强调的根本不是独立思考,而是压根不思考,反正热点说的都不对,我就是不同意你我才是清流。
每次一到这种社会沸腾的时刻,比急着站队更重要的,是基于充分的检索调查、思考总结后,提出自己有理有据的观点。支持也好,反对也罢,看到问题,说出来大家充分讨论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人人都闭口不言的话,真不敢想象世界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