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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安徽原副省长杨振超案在上海一中院宣判,其因贪污受贿8200万余元及滥用职权获无期徒刑。
记者梳理发现,杨振超是第13个被判无期的省部级及以上落马官员。就涉案金额来看,除了未公开的郭伯雄,超过7000万元的有10人。这是否意味着“7000万”是获无期的门槛?有一人除外。
而且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对大老虎的判罚不再简单地以数额为唯一要素,而是更多地考虑自首、认罪、退赃等情节。
“7000万”是无期徒刑门槛?
根据上海一中院的判决,杨振超共涉及3项罪名:受贿8084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贪污11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滥用职权致使损失9.1亿,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故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振超受审)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观察到,作为十八大以来第13个获无期徒刑的大老虎,杨振超8200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在其中排名第9。如果将这13人敛财金额加总会发现,他们平均收钱达949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均获无期徒刑,但这13只大老虎的涉案金额相差悬殊。除了未公开的郭伯雄,其中最多的是苏荣,近2亿,最少的是王素毅,1073万。换句话说,最高的是最低的近20倍。
(王素毅,资料图)
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郭伯雄、王素毅、刘铁男,其余10人的受贿金额均在7000万以上。这是否意味着“7000万”是获无期徒刑的门槛?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发现,此论断并不尽然,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判决显示,他受贿8601万余元,被判15年;行贿令计划761万余元,被判7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0万。
(潘逸阳受审)
潘逸阳堪称巨贪,为何没有判无期徒刑?答案在法院判决之中: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绝大部分追缴,故而依法对行贿罪减轻处罚、受贿罪从轻处罚。
他俩敛财没别人多为何获刑重?
正如上文所述,在13只获无期徒刑的大老虎之中,除了未公开受贿金额的郭伯雄外,受贿1073万的王素毅、受贿3558万的刘铁男显得较为特殊。
要知道,中石油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永祥均受贿4000多万,获刑20年,而同样受贿4000多万的吉林原副省长谷春立则是被判12年。
(刘铁男受审)
“这些年经济发展,加上通货膨胀影响,现在贪污受贿的金额也在大幅提升,很多落马官员涉案金额动辄就上千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因大量大额案件出现,法律在量刑方面有减轻趋势。
更重要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后,判罚不再“唯数论”,而是越来越强调数额加上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
在学界,将涉案金额作为主要的判罚依据,裁量贪腐官员的刑期,通常称之为“唯数论”。
“数额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审理受贿案件时,法庭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索贿、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没有立功等等因素。”阮齐林说。
简单来说,贪腐数额并非量刑的唯一标准。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受贿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谷春立受审)
比如上文所提及的谷春立,法院在判决时指出,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而反观刘铁男,法院判决书指出,其虽然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