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被克隆狂刷214万买金条  银行金铺都不赔

借记卡被克隆狂刷214万买金条 银行金铺都不赔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借记卡被克隆狂刷214万买金条  银行金铺都不赔

  

邓先生借记卡没离身却莫名损失此笔巨款,此案3年多来一直悬而未决

  ●案件缘起 疑犯用克隆卡成功刷214万买8公斤金条

  2012年7月,一男子利用“克隆卡”在深圳金地珠宝首饰公司疯狂盗刷,买走214万元的金条。不久,盗刷疑犯被警方抓获,但金条却没有被追回。

  此后,一系列法律纠纷由此开始:持卡人告发卡银行,法院判决发卡银行承担七成责任;发卡银行感到很委屈,找到中国银联,要求裁决收单银行承担该笔损失,中国银联裁决收单银行存在过失应负责;收单银行为此又找到刷卡商户,但双方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案件3年多来悬而未决,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也未宣判。

  被盗刷者邓先生持有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联社”)借记卡,2012年7月下旬,邓先生成功申请到一笔贷款,贷款资金打入借记卡里。2012年7 月30日16时12分许,邓先生正在深圳小梅沙附近,其借记卡就在自己身上,却连续收到两条刷卡短信通知,共消费214.63万元。发现被盗刷后,邓先生当天16时18分向农联社报案,17时15分又分别向深圳警方和陆丰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邓先生于当晚要求陆丰农联社提供被盗刷消费的公司账号,并立即停止支付该笔214.63万元被盗刷款。可惜农联社截至7月31日中午才提供珠宝首饰公司账户,此时该账号款项已于当天上午按照银行操作规程结算划拨,陆丰警方无法及时冻结被盗刷的款项。

  后来,该案告破。原来犯罪分子当天用邓先生的克隆卡在深圳金地珠宝公司刷卡214.63万元,买走了8公斤左右的金条。尽管持克隆卡消费的犯罪分子已被抓获并判刑,但是,制作克隆卡的主犯仍未被抓获,赃款也无法追回。

  于是,就谁要为这次盗刷埋单这一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持卡人 发卡银行未能保障资金安全

  首先是邓先生把发卡银行陆丰农联社告上了法庭。邓先生认为,农联社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卡被盗刷后,农联社不能及时冻结,导致款项不能追回。因此,邓先生要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214.63万元的经济损失。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使用银行卡消费和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作为金融机构,农联社负有谨慎审查和甄别银行卡的义务,其接受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银行卡款项被盗刷消费负主要的过错责任。持卡人邓某负有谨慎保障密码安全的义务,银行卡密码是由其设置,他人无从得知,邓某应为其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卡中款项被盗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陆丰法院判决持卡人邓先生负30%的损失,发卡行陆丰农联社承担盗刷款项70%共计150.241万元损失。

  ●发卡银行 收单银行要为损失埋单

  随后,农联社主管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农联社”)与此次盗刷交易的收单银行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150.241万元的损失。这一要求遭到兴业银行的拒绝。

  后来,此事交由中国银联进行仲裁。中国银联裁决认为,商户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因此银联的裁决由收单行兴业银行承担损失。也就是说,由兴业银行来承担150.241万元的赔款。

  ●收单银行 商户违规操作应承担损失

  随后,兴业银行又将深圳金地珠宝首饰公司和省农联社、陆丰农联社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150.241万元损失。

  兴业银行认为,发卡行不能识别伪卡而导致交易成功,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而珠宝公司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应由珠宝公司自行承担,因为其存在未审卡及未核实签名的违反规则行为。

  受理该案的深圳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兴业银行作为收单银行,对特约商户的培训、监督、风险防范管理等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故应相应减轻被告金地珠宝公司的责任。法院酌定双方按5∶5的比例承担损失。

  一审福田法院判决金地珠宝公司向兴业银行支付756205元,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求。

  ●金铺 系统都通过了 肉眼怎能分辨卡的真伪?

  对于一审判决,金地珠宝公司不服而提起了上诉。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作为商户的金地珠宝公司、发卡银行农联社和省农联社、收单银行兴业银行的相关代理人都到庭应诉。

  金地珠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产生的必然原因是发卡机构的电子银行系统及发行的磁条银行卡技术落后,银行系统门户大开,不能识别伪卡交易,电子系统的科学识别功能与常人肉眼辨识功能作用存在重要区别,前者是靠技术手段的客观识别,后者是常人靠肉眼的主观识别,这是本案厘清是非界定责任的事实前提。

  “连银行系统都能通过的审验,作为POS机用户的收银员,光靠一双肉眼又怎能分辨该卡真伪?”金地珠宝公司一方强调,“伪卡永远就是伪卡,伪卡持有人的签名肯定与伪卡背后的签字是一致的,因为两项签名出自犯罪者一人之手。”

  在庭上,法官询问,盗刷者是否已被抓获,三方当事人均给出肯定答复,并表示盗刷者已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作出了刑事判决。随后法官询问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是否有对盗刷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义务,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的代理人均表示,盗刷者被抓获后,曾表示所购买的黄金已经转手,并且转手所得已经花费完毕,没有赔偿能力;加上制作克隆卡的主犯也还没抓获,因此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复杂官司链条

  1. 盗刷者持“克隆卡”在金铺购买黄金

  2. 持卡人手机提示消费,但自己在异地并无消费行为

  3. 持卡人要求发卡行停止交易,并报警,但该笔消费已完成

  4. 持卡人告发卡行,陆丰法院判决三七承担损失

  5. 发卡行找收单行协商承担损失遭到拒绝

  6. 中国银联裁决收单行承担损失

  7. 收单行认为收单商户未核对签名等信息应承担损失起诉

  8. 福田法院裁决收单行和收单商户各承担一半责任

  9. 收单金铺认为应当由发卡行和收单行承担,与己无关;

  收单行则认为应当由收单商户和发卡行承担,与己无关。

  10. 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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