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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达成全面和解
央视新闻:【重磅!“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达成全面和解!】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宣布,与美国政府正式就罗尔斯公司收购位于俄勒冈州四个美国风电项目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罗尔斯公司据此撤销了对奥巴马的诉讼,美国政府也相应撤销了对罗尔斯公司强制执行总统令的诉讼。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画上句号。
案件回顾
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了三一集团(以下简称“三一”)关联公司Ralls在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电场的四个风电项目。
据了解,这四个风电项目有一处在海军的限飞空域之内,其余的距离军事管制区不足5英里。根据公开资料,美国海军在此进行低空轰炸和电子战训练,以及试验无人驾驶飞机。
这是自1990年美国前总统布什否决一桩中国收购案以来,22年来美国总统首次直接出面叫停外资收购。
三一集团是中国第一、全球第五大重型机械设备制造商,也是2011年度中国排名前20的风电设备制造商。根据中国风能协会的统计,截至2011年底,三一出口至美国的风机已有12兆瓦。此前,Ralls公司在得克萨斯州已建成了Ralls Wind Farm风场,同时在建Sundown项目。
三一随即反击。10月1日,Ralls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奥巴马总统列为被告。这也让奥巴马成为了首位因阻止外资并购被起诉的美国总统。
实际上早在9月12日,三一就已将美国外国在美(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告上法庭,起诉理由是被告的行为“违法且未经授权”。CFIUS是负责裁定外资收购美国企业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多部委组成机构。
“两被告不仅违背了721条款,也违反了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剥夺私有财产’,以及Ralls享有的平等保护的宪法权利。”Ralls案中方首席律师周庆对南方周末记者说道。根据721条款,如总统依据可靠证据判断有外国人通过交易控制美国企业,并有可能威胁美国家安全的,总统可中断、禁止这些交易。
不过,作为CFIUS牵头机构的美国财政部也不甘示弱。“我们认为这一诉讼没有任何好处,我们打算积极地为该案辩护。”美国财政部新闻发言人Matthew Anderson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祸起海军基地
祸端始自俄勒冈州的一处军事基地。2012年3月,Ralls收购了美国TERNA能源有限公司拥有的四个风电厂,计划全部使用三一制造的风电机组。
根据Ralls的起诉书,在并购发生前,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就审查了风电场的规划位置,且在与国防部磋商后通过了规划,得出了“没有危害”的结论。
美国礼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亚太区总监张晋蜀分析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和国防部早先的决定恐怕主要关注的是风力发电机是否会影响军用飞机的飞行安全。
并购完成后,俄勒冈州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场以影响军事飞行训练为由,要求其中的一处风场迁址,Ralls照办。在一封2012年5月17日写给当地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信中,美国海军对Ralls的“配合与体贴表示感激”。
不过,CFIUS一方的律师——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Farhad Jalinous却表示,美国海军在信中说,他们担心新老位置上的风机都“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影响”,但是“我们目前没有更好的选择”,因为“新位置比老位置的危害要小一些”。
张晋蜀分析说,CFIUS后来的决定显然更多基于情报安全的考虑,“风力发电机很多本身就是用远端视频控制的,所以美国人担心中国人获取敏感情报。”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条例,拿到国防部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免死牌’,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理CFIUS的说法。”张晋蜀说。国防部是CFIUS的九个部委成员之一。
升级的审查
担忧很快演变成了现实。直到收购完成,Ralls都没有向CFIUS提出审查申请。而CFIUS在启动审查程序后,对Ralls采取的措施则一再升格,直到最后搬来总统令勒令停建。
2012年6月,CFIUS联络了Ralls的代表律师,并邀请其提交一份“自愿审查申请”。6月28日,即收购结束后两个月,Ralls同意自愿申报并提交了申请。
CIFUS曾建议Ralls推迟施工直到审查结束,并警告说:“如果继续施工,CFIUS之后的任何不利决定带来的任何损失的风险,都将由Ralls承担。”
根据美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Ralls能让风电场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并网发电的话,就可以从美国政府那里拿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现金返还。
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两次中间临时裁决:Ralls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场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
而三一及其关联公司Ralls为此损失惨重,先期投入的数千万美元能否得到赔偿尚无定数,2500万美元的可再生能源税务优惠不见踪影,原本可获得的千万售电收入,更是无从说起。
“施工停止造成的损失,把Ralls逼上梁山了。”张晋蜀表示。
为什么是“中国”三一?
在摩根刘易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办公室负责人Lucas Chang的印象中,虽然CFIUS审查过的案件数以百计,但大部分都能通过,只有不到十分之一会被叫停。
三一认为自己受阻最大的问题可能是“中国属性”。因为除了中国投资者,被中止的项目周边建有大量其他国家投资者所有的风场。这些风场有的使用丹麦生产的Vestas风机,有的使用印度资本所有的德国公司生产的Repower风机,但均未受到CFIUS的审查。
更让Ralls不解的是,CFIUS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名阻止了中资收购,但始终不曾阐明四个风电场究竟危害了哪项国家安全。
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Farhad Jalinous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CFIUS的惯常做法是运用法律条文分析外国投资者的背景、国籍。
“如果一个收购交易被禁止,要么是因为当事人本身有问题,要么是像这个案件一样,项目的地理位置在政府看来非常敏感。而CFIUS有责任减轻(对国家安全的)风险。这个案件被交付总统有很大成分因为其中国属性。”Farhad Jalinous说。
美国财政部在其声明中急着撇清立场,表明Ralls案只是孤立事件,并无意阻止中国投资者。但在中国律师的眼中,“美国把中国视作最大的战略竞争对手,所以三一及Ralls的中国属性是此案的关键”。
三一集团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2012年8月,在收到CFIUS的禁止令后,三一集团曾向中国外交部和商务部报告了相关事宜。
在美国目前正处在白热化的总统大选之时,奥巴马颁出总统禁令被视作是“毫无风险地白捡一个秀肌肉的机会”。
“历史上,法庭一直非常尊重总统和行政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决定,法院对抗总统并质疑其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十分令人惊讶。”Farhad Jalinous说。
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裁定,美国总统奥巴马下达的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在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的总统令,未经适当的程序,剥夺了罗尔斯风电项目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这意味着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在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获胜。
2014 年7月19日下午,三一集团在北京举行媒体说明会,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表示,下一步,如果CFIUS和奥巴马准备向最高法院上诉,三一集团就需要把这个官司继续打下去;如果CFIUS和奥巴马总统放弃了上诉,那就是最终裁决,三一就彻底赢了;还有一种可能,即奥巴马总统与三一进行和解。因此,三一集团的下一步行动很大程度取决于对方做出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