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岐山后 习近平“破格”亲自接见福山(图)

王岐山后 习近平“破格”亲自接见福山(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曾经出版作品《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的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的政治思考随着历史时局的推演而不断发生着即时相应的变化。其中对中国而言堪称利好的一点是,福山对中国政治形态正在经历着一个从否定排斥到理解认可的调整过程。福山的这种变化也得到中国方面的迅速反馈。继2015年4月23日王岐山会见福山之后,近日舆论场中有细节显示,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11月3日也特意接见了福山。此可谓习近平的“破格”之举。不过,他们之间具体交谈的细节和内容,以及取得了怎样的结果,目前都不为外界所知。稍后可能会有具体情况披露。

  11月4日,福山在清华大学做了题为“中国和美国政治改革的挑战”的演讲,在全球政治发展史的框架下讨论了中美政治改革的可能性,并与几位中国政治学者展开了较为深入的交流。据在场人员有意或无意的透露,在此讲座的前一天(11月3日),“福山还与习近平主席就相关议题进行了会谈”。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属实,这种安排可谓相当罕见,是一个破格之举。在此之前的4月,王岐山就曾与福山会面,并在一些历史、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上有所交流,并不乏一些交锋的细节。那次会面得到外界较为广泛多元的揣测或分析。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中国前最高领导人都曾有过直接对外个性交流的历史故事,而此番习近平会见福山会否也具有同等历史意义,尚需继续观察。不论如何,习近平赶在五中与外访越南、新加坡并会见台湾总统马英九之间破格接见福山,已经说明了此项议程的重要性。

  而且,在会见福山的前一天,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出席中美“二轨”高层对话第五次会议的美方主席、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以及前国务卿舒尔茨、前财政部长鲁宾、前贸易代表希尔斯、前参议院军委会主席纳恩,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哈德利、多尼伦等美方代表。福山或许也在其中,却得以在第二天被单独接见,也说明这项安排的不一般。

王岐山后 习近平“破格”亲自接见福山(图)

  习近平会见基辛格团队后单独接见福山

  中国官方媒体对福山在11月4日于清华大学的讲座进行了公开详细报道,从中可以发现福山政治观点的最新变化。担任这场讲座的主持人是清华大学双聘教授、著名学者汪晖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教授潘维作为评议人出席。这三人被誉为国内左翼学者代表,现场他们就福山谈及的“历史终结”、“司法独立性”以及福山思想变化展开讨论,交锋激烈。

  在讲座中,福山首先简要地概述了他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建立的理论框架。他列举了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基本要素——国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和问责制(Accountability),并且提出,理想的现代政治制度是要在这三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国家意味着能够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而法治和问责制则构成了对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

  福山指出,中国拥有强大的国家能力,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也明确地提出了“法治”问题,但中国的“法治”在概念上不甚清晰。在福山看来,“法治”(Rule of Law)与“以法施治”(Rule by law)存在着微妙的不同,前者意味着法律的地位是高于政府的,即便是最高级别的行政长官,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来运作,而不能为所欲为。

  福山提出,问责制在概念上要比民主更为宽泛,它不一定意味着代议制民主,而是意味着政府要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负责。也就是说,民主选举并不是问责制政府的必要条件。当前中国兴起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政府能否变得更为问责化。

  福山声称,自由民主制度在理论上是能够达到上述三要素之间的平衡,其中最重要的是限权,因为,如果只有国家能力,而没有权力制衡的话,那就会演变成极少数人的专制暴政。但福山同时也表示,如果缺失了国家能力,也会演化成另一种灾难,就像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发生的那样,无法维持政治秩序,甚至不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

  福山认为,在西方和中国形成了不同的历史传统。在西方形成的是高度形式化的、精密复杂的法律系统;而在中国,则更多地仰赖于贤明的官员,以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到了近代以后,从日本的明治维新到晚清的维新变法,东亚国家都在向西方国家学习现代法治。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法制建设滞后于日本,在福山教授描绘的历史图景中,这一套法治制度,特别是民法制度,是要等到辛亥革命之后,主要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才逐渐成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将另一套与此前相异的民法制度引入中国的政治系统。在“文革”期间,法律更是一度消失了。

  一直要到邓小平时代,中国才形成了某一种较为稳定的民法。福山认为,中国改革的一个关键在于,如何将这种更稳定的民法制度一直上升到宪法高度,以此来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限制。福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中国已经取得的法治化成果,他举出的一个重要例子是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退休制。

  如果说,中国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推进法治化的话,那么,在福山看来,美国的情况就正好相反,美国政治改革所面临的挑战是在于,太多的法与过于低效的政府,造成了政治制度的衰退。

  美国的法治制度是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而来的,在美国,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所以,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议会通过的议案。福山以19世纪的废奴运动为例,说明改革的困难,美国的奴隶制在当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法律曾被用于保障农场主拥有奴隶,因而,首先要打一场伤亡惨重的南北内战,然后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美国的很多富有争议性的议题,从种族议题,到女性权益议题、堕胎议题、同性恋权益议题,它们的推进都因此困难重重。

  福山依据中美的不同国情,提出了中美政治改革的不同方向:中国需要更多的法治,美国需要更为有效的政府权力。而这两个方向都是统摄于他的基本理论框架之下,那就是国家、法治、问责制三个要素之间的平衡。

  关于现场有关司法独立性的质疑,福山指出,大多数的国家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法律系统并不是独立的,它们被权势者潜在地控制,在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这是一个重大的难题。在这些国家,如果你是拥有权势的地方官,或者是拥有财富的大公司,你就很容易运用权力和财富来操纵司法,为自己牟利。福山强调,司法独立性所设想的独立,不仅意味着相对于政府的独立,而且意味着司法应当独立于有钱有势者所施加的影响。而在这个意义上,拉丁美洲并没有司法独立的法院。

  关于制度,福山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这也是为什么福山认为,中国比俄罗斯更为成功。福山认为,普京政权并没有形成制度,尽管他和他的朋党把持着现存的政治权力,但万一普京突然离世,其实是没有人知道运转规则,而俄罗斯就将面临大乱,在这个意义上,俄罗斯的政治系统并不具备延续性。相反的是,中国关于官员的选拔和政府的运转是有一套相对成熟的制度的。在福山看来,中国还不是成熟的法治,但确实是一种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而这个国家所取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就归功于这种制度化。

  福山认为,“危机”(crisis)或许并不是描述美国政治现状的合适用词,或许衰退(decay)是一个合适的词。也就是说,系统运转得并不如以往那般良好了,它持续地变缓,但是,系统并没有遭遇到那种必须马上予以解决、不解决就无法延续的致命问题,他相信,美国现有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来解决。

  福山认为,政治系统的质量,是不能只依据十到二十年的情况来判断的,而是需要更长的历史时段,才能检验其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在他看来,美国的政治制度尚未出现跨代际的长期衰退,只要修复得当,仍然可以继续运转至少五十年。中国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就,但仍然需要在未来的数十年继续证明自己的可持续性,唯有如此,他才会认为中国的道路是成功的。

  关于历史终结论的问题,福山相信,我们需要这样一种政治系统:既拥有非常强大的国家能力,同时这个国家又是可以受到法治和问责制的限制,在三个要素之间达成平衡。但是,福山提出,我们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达到这种平衡的政治秩序。福山表示,虽然他的论点可以被视作一种带有目的论色彩的线性历史观,但是他并不认为,这将会通向乌托邦,而只是一种良好而平衡的政治系统。与其说是提供乌托邦,不如说是提供一个平台——为个体、家庭和集体组织搭建的能够实现自我满足的平台。

  福山坦陈,他撰写《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已经是25年前的事了。从彼时到今日,很多事情发生了改变,世界也以某种方式发生了改变,因此,他的思考也当然有所改变。我们要对世界的变化保持开放性,否则就无法做一名严肃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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