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王玉虎多次到河南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讨判决,20年来无果
公安部DNA鉴定显示:死者体内的精斑并非王玉虎所留
36岁时,陕西律师耿民接了一个案子。而今,他已61岁,满头银发,案子仍然没有结论。
这是河南三门峡灵宝市“王玉虎强奸杀人”案。此案20年前即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回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重审,却至今没有判决,仿佛已被遗忘。
“罪犯”王玉虎则从一位青涩的17岁少年,到43岁的中年光棍,度过了26年。
未满18岁,“强奸杀人犯”留下一命
“我给他们打电话,都不接。原来还有领导接下,给往下推。”2015年11月5日下午,王玉虎先后给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卫铁峡、故县分局局长王党泽拨打完电话,一脸失望。
灵宝地处秦岭山脉支脉,是中国三大黄金主产区之一。1989年7月29日下午,豫灵镇文峪村21岁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间被强奸杀害,尸体被抛入深沟。案发后,当地人心惶惶,白天妇女下地要男人陪伴。
警方专案组进村后,对这起恶性案件拉网式侦查。村里15至60岁的男人都被要求写清案发当天行踪。17岁的王玉虎因其家人在排查时写的一份“证明”,成为重要疑犯。
原来,案发时,王玉虎时在帮父母收、晒玉米,有五名证人证实其并无作案时间。但不识字的母亲背着他,请人写了他当天外出走亲戚的假证明,意思是他当天不在,这事挨不着。王知道后大为恼火,但证明已交给了公安。
王玉虎被关了起来。警察问得最多的话是:既然案子与你无关,为啥要写“假”条?王玉虎在连续三天三夜的审讯下,招供了“强奸杀人”的作案经过,遂被起诉。
最初,当地群众还断定王玉虎没那么大的胆;死者家人也不相信是与死者认识的王玉虎干的。但毕竟他“招认”了,而且据说还“招”得有鼻子有眼。
警方为此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血案就此一锤定音。愤怒的死者亲属把王家砸了个底朝天,还用刀砍伤了王玉虎的大哥。
回到案件本身,他的母亲想不到为了撇清关系的假证明竟给儿子带来了“死囚”命运。惟一值得庆幸的是,案发时王玉虎未成年,因而留下一命,被判死缓。
三门峡市检察院的起诉书说,被告人王玉虎到本村西岭地里,发现同村女青年宋某某在地里摘豆子,即产生奸淫歹意,使用殴打威胁的手段,将宋拉到吴某某承包的玉米地里,逼迫宋某脱掉裤子,将其强行奸淫。事后怕宋控告,使用手掐住其脖子,将宋活活掐死,后抛尸沟里,隐藏罪证。“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在卷为证,被告人也曾作过供述。”
现场实测证伪
1990年初,王玉虎的父亲找到陕西省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耿民,哭诉:“王玉虎案发那天下午就和我在一起干活,哪能去作案?肯定是抓错人了!”耿民有点不相信,便安慰他说:“如果真是这样,法院会把人放了。”
耿民随后动身去法院查阅卷宗,并会见了王玉虎。王玉虎是这样向他描述了招供经过的:
警官:“作案时你见死者穿何式裤子?”王玉虎答:“是女式的。”
警官:“不对,你再想想。”王玉虎(想了想):“是男式的。”
警官:“死者穿的裤子是啥颜色的?”王玉虎:“是蓝色的。”
警官就在审讯室的黑板上写了一个“蓝”字,又写了一个“黑”字,随后在“黑”字下划了两道杠杠,并反复提问。王玉虎:“是黑色的。”
他对律师称,审讯过程就这样,说“对”了,就记入笔录,否则就体罚。他的颈椎、腰椎多处骨折,身上至今有伤疤。在看守所内的血衣,他保留了数十年至今。
经过查阅卷宗,律师发现该案存有数十个矛盾和疑点。比如,“奸杀地”距“摘豆地”相隔数十米,口供中王玉虎虽然提到过“摘豆地”,但因不是同组人,他并不知道宋家“摘豆地”的具体位置,无法做出描述。对“奸杀地”,他从来就没提及过;又如,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王玉虎当天到过“本村西岭地”。
经过梳理归纳分析,耿民称,控方的控诉思路和要点是:
1、王玉虎讲假话(当天外出的假证明),可能是在掩盖作案事实;
2、“招供”证明存在作案“事实”;
3、有人证明王玉虎当天下午有约一小时的时间空隙,说明有作案时间;
4、从死者阴道提取的混合斑,和现场提取的毛发含B型血物质。经鉴定死者系O型血,王玉虎为B型血,证明凶手是王玉虎。
耿律师据此确定了辩护方略:本案是一起重刑案,一旦事实被认定,按当时“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必然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案发时王尚未满18周岁,属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因此,“保命”辩护既是最低要求,也是达到最(高)终辩护目标、还原事实真相的前提和基础。最低要求一旦实现,则一定要跟踪到底,实现于最(高)终辩护目标,使当事人获释。
律师根据王玉虎“供词”,结合发案现场绘出了王当天“作案”时行走路线图,并沿图进行最快速的用时实测,结果用时80分钟。这就是说,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也已超出控方证人说的“有1个小时空档时间”。
“供词”的重要情节,也与警方勘查所得相去甚远。比如王玉虎交待说看见死者内穿肉红色的秋裤和三角裤头,而警方尸体鉴定书上记载:死者内穿白底蓝花针织长衬裤,花布裤头套在头部;又如,王只字未提死者与之搏斗扭打的情节,而警方勘查笔录上却记载,作案现场有3平方米和6平方米的两块蹬压痕;此外死者亲属反映,死者手、脚(指)趾缝向内有较深的刀割痕迹,一手指被折弯,腹部有紫色压痕(这些在尸体鉴定书上没有提及)。种种迹象表明,死者与凶手进行过殊死搏斗,然而王交待说他是在站立情况下将对方掐死的。
耿民认为,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被告人血型一致(均为B型血),并不能确认王玉虎就是凶犯;鉴定死者血型所用检材,是在死者血衣上任意剪取的一块而非尸体血液,还不能排除系凶犯在搏斗受伤后所留,需要开棺重新提取死者毛发确定。
耿民认为王玉虎无罪,向三门峡中院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王玉虎的请求书。“但法官说:‘要放王玉虎,得先把真凶抓来。’”耿民说,这显然不是律师能做到的。另一方面,给王玉虎判了死刑,就等于把真凶永远掩藏在无人知道的地方。
1990年8月21日,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玉虎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强奸杀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判处王玉虎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复查,再审裁定发回重审
宣判后,王玉虎及其亲属坚决不服,提出了上诉。耿民亦往北京申诉。最高检办公厅一位处长看材料后给河南省检察院打了电话,并告诉耿民:河南前不久刚平反了一起冤杀案,他们一定会慎重对待的。
由于死者血衣、可能带精斑的裤头在侦查阶段“丢失”,只有死者阴道提取的混合斑检材尚在。在当时的进退维谷中,耿民偶然认识了一种新技术—— DNA。他得知西安医科大学刘明俊教授从美国学习归来,并引进了一套检测设备,先后两次前往请教,提出对王玉虎做DNA鉴定的请求;同时,他得知河南已有利用DNA技术破案的实例。但他跑过去后,河南高院一女法官答复:死者血型复检和DNA对比检验没有必要。
最后,河南高院没有采信耿民的辩护意见,于1991年5月15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王玉虎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虽屡屡受挫,耿民律师却越挫越勇,王玉虎亲属继续申诉。
长时间的长途奔波,让耿民频频发生胸闷和心脏早搏,体力愈加不支。此时的王家,生活更是十分困难,甚至出不起律师的交通费。耿民只好从西安一位商人朋友处借钱相济,到监狱会见了王玉虎。王玉虎的哥哥则背着干粮进京申诉。
1992年1月,河南高院向耿民所在的律所发出一封“劝服函”,称耿民为王玉虎强奸杀人辩护一案已审理终结,耿民不服,多次申诉。“经研究认为:王玉虎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二审以强奸杀人罪判处王玉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请耿民息诉。请你所把本院寄给耿民的送达回证尽快寄回。”
是年3月,耿民携案卷材料,第二次进京。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把材料转给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后,他又写出《莫让杨乃武式历史悲剧重演》的文章,分送中央有关机关和媒体。他认为:王无作案时间;辩护人调查中掌握的大量“特异”情况和矛盾无法排除;有罪指控基本事实失实。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
1994年的最后一天,河南高院再审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6年3月27日,王玉虎在狱中收到这份裁定书。其后,被带回灵宝市看守所。又在看守所度过3个月后,终于在1996年7月11日,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开释回家。
从1990年7月10日耿民第一次上书要求依法释放王玉虎算起,已经整整过去了六年。
拍案惊奇,20年前即已发现精液属他人
获释后的王玉虎满身伤痛,还患上了严重风湿病。他直不起腰,不能劳动。
王玉虎等着法院重审该案,但他的案子成了烫手山芋,始终没人过问。
作为1997年《刑法》颁布前按“无罪推定”原则辩护获得成功的重要案例,2000年,耿民对王案的辩护荣获司法部刑辩案例“金獬奖”,并被编入《首届全国律师优秀案例“金獬奖”获奖作品选》一书。
可是,10年过去了,15年过去了,20年也过去了,王玉虎的父母已先后含恨辞世,三门峡中院仍未对此案重新开庭审判。
王玉虎的“罪犯”身份,让他无法正常生活,至今43岁仍然孤身一人。“毕竟谁会跟一个死囚谈对象呢?就连找工作也四处碰壁。”王玉虎的同学孙永平说。
2014年6月,孙永平资助王玉虎在当地请了一名律师,为他跑重审的事。
在查阅案卷后,这名律师发现:河南高院随同再审裁定下达给三门峡中院的,还有一份“(1994)豫法刑函字第52号”函。该函指出: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过程跟尸检结果不一;被告人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察情况有出入;被告人供述的抛弃被害人鞋子的位置与实际不符。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对被告人血液和死者阴道的擦拭物(内有精斑)做了DNA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这意味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的过问下,审判机关早在1993年到1994年申诉期间,就已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且有了明确结论。
2014年12月,耿民在写给河南高院及院长张立勇的信中,提出两点建议:
一、依据DNA鉴定结论,由河南高院直接宣告王玉虎无罪。
二、如该院不能直接作出王玉虎无罪的判决,建议按照刑诉法回避的规定,指定三门峡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管辖。
“生命对法律的敬畏,源于裁判对生命的尊重。如果裁判强施于生命,那么,生命也将无视法律。”耿民律师说,若非案发时间距他成年还有90多天,王玉虎脑袋早搬家了;他的清白,现在应该到来了。
退回公安仍未结,真凶或已不在人间
这起案件何时重审?为何搁置了长达20年之久?三门峡中院办公室主任王保奇今年3月19日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自己只是接待过王的上访,对具体案情并不了解。他说,案卷早已退回了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检察院,检方又退回了侦查机关灵宝市公安局。
“我也觉得这个时间太长了。但案卷没在我们这里,我们也没法进行审理。”王保奇说。
今年3月,耿律师发出了一份给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卫铁峡的《律师建议书》,请求对王玉虎终止侦查并撤销对其刑事立案。
卫铁峡随后约见了耿民律师。“卫局长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要求撤销这起案件。”耿律师称,卫铁峡及一位副局长坚持称这不是错案,王玉虎还是嫌疑人,并且对DNA鉴定意见有不同看法。“警方说还在侦查。我问他们啥时候侦查结束?啥时候移送检察院?他们说检察院不收此案,然后又说最近会再移送一次。”
卫铁峡亦曾在电话中对媒体称,这起案件仍在继续侦查,对于近期是否会结案,则不予作答。
中国刑诉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认为,在美英也有刑事侦查时间很长的案子,但前提是必须尽力去查,且案件足够复杂,譬如洛克比空难,1988年发生,2000年才起诉到法庭。他认为王玉虎案应该尽快得到妥善的处理。
这起命案如果王玉虎不是凶手,那么凶手必然另有其人。他会是谁呢?当年警方有没有发现?他在何处?
耿民律师称,1996年,王玉虎在被取保候审释放后的第二天,曾在二哥的搀扶下,带着从山里采来的一篮野拐枣前往探视。他深深地鞠了一躬,没有笑容,也没有眼泪。随后,他颤微微的口唇,十分清晰地讲述了一段始料不及的故事:
1989年,经警方十多天的突审排查,与死者同村的张某(死者恋人)、宋某(身上有血迹)、王玉虎、王玉虎大哥四名男子被列为怀疑对象。
四人中除王玉虎外,王玉虎大哥尽管当初因替王玉虎申诉精神倍受挫伤,但如今尚健在。另外两名嫌疑人,张某已自杀;宋某在侦查初期曾被发现身上有伤,并从其床下搜出带血衣裤和血手帕等,但王玉虎“招供”后,他被排除了。
宋某后因流氓罪,另案获刑6年。服刑中他被宽大假释,但后来又犯了一起杀人案,恰逢1996年“严打”被判处死刑。在杀人案审判中,王玉虎由监狱解回,与其同关在一个看守所。虽未见面,但二人因案件在当地均是“知名人士”,王玉虎称,他从与宋同监舍关押的人口中听闻,宋某在被判死刑伏法前的一次忏悔中,道出了1989年奸杀案的秘密。
耿民律师说,因这位与宋同监舍关押的人姓名和去向均不详,上述说法是真是假,无从考证。不过,公安办案中却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蹊跷:
据王玉虎被传讯之前1989年8月20日“灵公尸检(89)第47号”《死因鉴定书》:“…死者阴道内见精斑(详见物证检验)…”但卷内所附《物证检验鉴定书》,委托检验日期却是9月20日,作出结论是9月27日。晚了一个多月是何原因?当年8月20日前就已作出的《物证检验鉴定书》哪儿去了,结论是什么,又为何弃而不用?9月27日《物证检验鉴定书》关于死者血型,使用的检材是从死者衣裤上剪取的“一块血布”,其血迹无法排除是搏斗中由凶犯留下的。所检结果,死者和嫌疑人宋某的血型均为O型。此后,现场提取的死者带血的衣裤、尸体血液以及可能带有精斑的裤头等关键证物,更是再无下落。
耿民律师认为,这些嫌疑和蹊跷并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
不过,嫌疑人宋某已在1996年因另案被执行死刑。“不管怎么说,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的DNA检验结论已为王玉虎洗清了冤屈。”
附:“王玉虎案”时间表
1989年7月29日,灵宝市豫灵镇文峪村21岁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间被强奸杀害;
1990年8月21日,因案发时被告人王玉虎未满18岁,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死缓判决;
1991年5月15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
1993年4月,专案组法官约律师到三门峡市征求意见;
1994年12月底,河南高院再审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6年7月11日,王玉虎得以“取保候审”回家;
2014年6月,律师发现,早在1994年,河南高院曾随同再审裁定下达给三门峡中院一份函件中明确“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案件至今未结。公安局负责人称,案件仍在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