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法赋予魁北克省一个独特的权利,便是魁省可自行甄选移民。因此,魁省移民部对申请人的一套甄选方式跟联邦移民部的略有不同。不过,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进入加拿大(admissibility)则是由联邦移民部所决定。一般来说,身体检查,刑事记录及背景调查是影响申请人是否可以进入加拿大的主要因素。
以下是一个可供研究的案例,不过,所涉及的人物的名字是虚构的:移民申请人以投资移民方式申请移民加拿大,而申请是递交到魁北克省的移民部。经过面试后,魁省移民部的官员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并发出一份甄选证书(Certificate of Selection)。于是,该申请便转交到联邦移民部继续处理申请人在身体检查,刑事记录及背景调查方面的事宜。
古柏担任联邦移民官已有十多年,处理过很多不同类型的申请,也跟很多不同背景的申请人进行过面谈,经验十分丰富。
他从魁北克省的移民部接获张先生的移民申请。虽然张先生的申请已取得甄选证书,在参阅张先生的文件时,古柏发现申请人的收入及财产不相称。根据张先生的申请表及文件显示,他是一名月入三千加元的雇员,而文件并无显示他从事其他投资活动。而在递交给魁省移民部的申请表中,张先生表示他的资产为五十万加元;在七个月后,当张先生递交申请表给联邦移民部时,张先生则表示他的资产为一百九十多万加元。对上述的状况,古柏不禁有以下的三点怀疑: 以张先生月入三千加元的情况,如何累积了数以十万以至百万元的资产? 何以在短短的七个月间,张先生的资产有近三倍的增长? 张先生是否从合法的投资活动中,赚取了庞大的财富?
为了释疑,古柏要求跟张先生进行面谈。古柏清楚知道面谈的目的是了解张先生的财产来源,以确定张先生并无从事非法活动,而不是要推翻魁省所发的甄选证书。因此,古柏在跟张先生面谈时,便开宗明义说清楚是次面谈的目的。
不过,当古柏向张先生提出问题时,张先生支吾以对,未能提出实质的证据,解释其收入及财产来源。而张先生所补充的文件,也未能显示他的财产是来自合法的投资活动。古柏于是拒绝张先生的申请。
张先生遂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张先生的理据是他既已取得魁省的甄选证书,古柏理应不可以向他的资产状况提出质疑。此外,古柏在跟张先生面谈的五个月后才作出拒绝,是对张先生不公平。
在作出裁决之前,联邦法官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二: 联邦移民官古柏在处理张先生的申请中是否有超越联邦移民官的管辖权? 古柏在审核张先生是否可以进入加拿大时(admissibility),其查核的范围是否可包括张先生的财政来源?
最后,法官是认同古柏的决定。首先,法官认为联邦移民官向张先生要求再次进行面试是合理的,原因是根据移民官手上的文件及资料,是不能决定是否应该让张先生进入加拿大;而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申请人必须要负责为自己的移民申请提供证据。当张先生未能为其财政来源提出书面证据时,移民官怀疑他的钱财来自不正当的途径是合理的。此外,法官认为联邦移民官并没有超越其管辖权,移民官的职责是确定申请人入境加拿大是否会对加国构成任何危险,而当移民官怀疑张先生的财政来源可能是不合法时,即是张先生移民加国是有可能对国家构成危险,这是一个十分合理的推断。
由此个案可见,移民部十分重视申请人的财政来源,因为所牵涉的不仅是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资产,而更重要的是可窥见申请人是否可能曾经或正在从不合法途径累积财富。
有一些人士以为,向亲友筹集一笔款项存进银行,把巨额存款的证据给移民部,便可以用投资移民方式取得移民签证,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移民法中清楚写明,申请人的资产必须是靠赖自己的能力赚取得来,否则,便不符合移民资格;或如张先生的案例,移民官有理由怀疑财政源自不合法活动时,移民梦便泡汤了。
移民加拿大,谁有管辖权
2008-08-29 00: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