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海外公民权不能再“世袭”

2009-04-27 05:34:08

 加拿大公民法出现重大变化,加拿大国籍不能“世袭”。移民部推出新规则,海外出生的移民在成为加国公民后,如果他们在加国以外地方生孩子,而这些孩子的下一代将来也在加国以外出生的话,这些移民的第2代将不会自动得到加拿大国籍。但他们可以在18岁之前,以家属团聚的方法申请移民加拿大。但有沦为无国籍之虞者例外,仍可直接申请成为公民。有关规定在4月17日生效。

  移民部在2008年12月中的《加拿大宪报》(Canada Gazette)中,就2月通过的C-37公民法(Citizenship Act)修订桉制定细则,目的是终止住在海外的加拿大人,将国籍一代一代的相传下去,换言之,加拿大国籍只能“遗传”一代。

  加拿大国籍只能“遗传”一代

  根据新法,加国公民——无论是土生还是透过移民成为公民——在海外诞生的孩子,仍然可以自动获得加拿大国籍,他们算是“第一代”。然而,“第一代”如果也是在海外生孩子,则这些“第二代”孩子就不再自动获得加籍,但可以在18岁之前,以家属团聚方法移民加拿大。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的父母也在海外出生,因其父母为加国公民而取得公民资格,此时由于公民权已传第一代,则该名孩子(第二代)将无法自动取得加拿大国籍,需透过亲属团聚名义申请移民,且年龄在18岁以下者移民申请通过后可立即申请成为公民。不过,有关规定不适用于驻海外加军或外交官员。

  此外,新法也适用于被加拿大公民领养的海外孩子身上。被领养的孩子算是“第一代”,因此,如果他们也在加国以外地方生孩子,他们的“第二代”也同样不会自动得到加籍。不过,如果“第一代”选择在加拿大产子,则这些子女仍然会自动成为公民。

  唯一例外是公民海外出生的第二代子女有沦为无国籍(Stateless)人士之虞时,仍可申请直接成为加国公民,但其父母必须出生于海外,且在成为加国公民前一直是无国籍人士,并在为孩子申请公民前4年内在加拿大至少居住3年以上。

  限制不住在加国人士“世袭”国籍

  在未修例之前,加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下一代,只要在出生之内2年登记,就可以自动拥有加籍。而第二代或以后的海外出生子女,假如在21岁至24岁期间,向加国当局宣誓要保留公民身分,同样可以领取加国护照。

  移民专家指出﹐这种政策将造成分化制度﹐令出生或领养于海外的儿童﹐成为“次等”公民。加拿大难民议会(Canadian Council for Refugees)行政总监登奇(Janet Dench)说﹐这也可能令一些加拿大人在海外生育的孩子﹐变成无国籍人士。

  菲沙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高级研究员科拉科特(Martin Collacott)说﹐政府是想阻止在国外出生、根本不住在国内的加拿大人﹐将公民身分传给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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