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条件绿卡转正新规定外国人与美国公民结婚可以通过亲属移民获得绿卡。为了防止欺诈婚姻的现象,美国移民法律规定外国人与美国公民结婚申请绿卡,首先获得条件绿卡(又称临时绿卡),条件绿卡有效期为两年。美国公民与外国配偶需要在条件绿卡失效九十天内,也就是外国配偶在拿到条件绿卡一年零九个月的时候,夫妻二人一起向移民局申请正式绿卡,夫妻二人需要共同填写I-751表格并签名,并在申请时附上两人共同居住的证明,如报税单、银行联名账单、房产证等。条件绿卡转正申请分为两种,一种是美国公民与外国配偶共同签字一起递交I-751的共同申请(Joint Petition);另一种是美国公民与外国配偶的婚姻破裂,由外国配偶独自递交I-751申请,这种申请也称为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I-751 Waiver)。
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I-751 Waiver)旧的规定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婚姻破裂,与美国公民已经离婚并收到离婚判决书,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与美国公民婚姻是真实的。另外申请人可以提出在婚姻中曾经遭受美籍配偶虐待,或遭受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证据,最后申请人还需要提出回原居住国/母国生活艰难的原因。如果申请人递交的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最终获得批准,便可以获得正式永久绿卡。
需要注意的是,旧规定中递交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外籍配偶证明其与美国公民先离婚,并取得离婚判决书为证明,但这个规定在实际上会引起困扰。有些美国公民与其外籍配偶的婚姻在条件绿卡转正申请递交之前出现了问题,可是这些问题可能只是暂时的,或二人只是处于临时分居状态,出现这种情况的夫妻二人其实可能是希望能够解决矛盾,并且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按照旧规定,婚姻暂时出现问题的美国公民和外籍配偶就不得不先完成离婚手续,外籍配偶才能递交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这样可能使本来有机会复合的一对夫妇就此分手。或者,若按旧规定需要进行离婚的外籍配偶和美国公民可能会由于法律程序或司法审判权的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离婚手续,耽误递交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的时间。
移民局在2009年4月3日公布了一项人性化的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记载的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新规定,由情况的不同而对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在递交I-751条件绿卡转正申请时,美国公民已经在I-751表格上签字,美国公民与其外籍配偶夫妻关系良好,仍然处于婚姻状态,申请是属于共同申请(Joint Petition)的, 然而在等待审批过程中婚姻出现了问题,夫妻二人进入入离婚程序,根据这份新备忘录的说明,移民官员可以发出补件通知,确定美国公民与外籍配偶婚姻关系真实性。如果最终美国公民与外籍配偶婚姻以离婚告终,外籍配偶能够提供离婚判决书,那么移民局可以由此把I-751共同申请(Joint Petition)直接转为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I-751 Waiver)来审理;第二种情况也是在递交I-751条件绿卡转正申请时,美国公民同意在I-751表格上签字,申请属于共同申请(Joint Petition),但是夫妻二人其实是已经处在分居状态并已经开始离婚手续了,移民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发出补件通知以确定外籍配偶申请人与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真实性,一旦申请人可以提供离婚判决书,移民局也可以直接把I-751共同申请(Joint Petition)转为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I-751 Waiver)。依照旧规定,以上两种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都必须先撤销之前的共同申请,才能够递交新的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第三种情况是申请人和美国公民配偶已经开始办理离婚手续了,但是还未收到离婚判决书,依照新规定申请人可以单独递交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不必等到获得离婚判决书, 但是申请人在回复移民局发出的补件通知时需要及时提供给移民局正式离婚判决书。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一旦I-751共同申请(Joint Petition)转为条件绿卡转正豁免申请(I-751 Waiver)来审理,案件一般都会转到当地的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和美国公民到当地移民局接受面谈,如果当地移民局的移民官员在面谈后确定二人婚姻属真实有效,申请人便可以获得永久正式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