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据消息人士对凤凰国际智库分析,下月,美国军舰很可能重演10月底进入南沙海域,并进至中国扩建岛礁12海里范围内的戏码。此外,本月7日美国已把 P8-A反潜巡逻机首次部署到新加坡,加之B52轰炸机不定期巡航南海、台湾加大对太平岛维权力度,以及日本政府假借民意支持进入南海,在接下来一段时间里,南海问题尤其是围绕维权与反维权的斗争将更趋激烈。在此过程中,各方都会将舆论斗争焦点集中到法理依据上。
自2013年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仲裁至今,“南海仲裁案”(以下简称仲裁案)的国际、国内关注度日益提高。而近期国际仲裁庭宣布对菲所提部分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的裁决结果,更是引发了各方关注和舆论热议。
观察人士预计,仲裁案近期很可能会因上述因素不断发酵。对中国来说,在法庭做出新一轮裁决之前的这段时间,是中国大有可为的窗口期。笔者提出了相关应对方案。
仲裁案可能带给中国四大伤害
尽管中国对仲裁案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随着该案的国际关注度越来越高,并日益朝着于中方不利的方向发展,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一是仲裁过程中的每次裁决都对中国的国际形象与声誉造成损害。在仲裁庭每个阶段性裁决结果宣布后,国际社会都注意到中国表示不会承认或接受仲裁结果,东盟与西方媒体也借机指责中国不遵守国际法。甚至有国际法学者指出,世界上95%的国家都接受国际仲裁,如果中国不接受,就必然造成中国不尊重国际法、没有很好融入国际秩序的印象。这对中国与东盟未来的合作,以及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都有不利影响。
二是美、菲等国可能在裁决结果的所谓法理支持下,进一步加大在相关海域宣示其所谓航行自由的军事活动力度,加强军事准备,威胁中国主权和安全利益。2015年5月,日菲首次在南海争议海域附近进行联合军演,渲染制造紧张氛围;2015年10月27日,美国拉森号军舰未经中国政府允许,非法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美军方还表示要将此类巡航常态化;2015年11月,菲律宾从韩国购买的两架FA-50战机飞抵克拉克空军基地,此前菲军方没有战机部队的状态已持续10年,而今鉴于同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之争日益激化而引进战机。若2016年仲裁庭判菲方胜诉,美菲日等国将更加“理直气壮”地在南海争议海域进行“示威”式的军事活动。
三是如果菲方最后胜诉,其他南海声索国可能纷纷效仿,向国际法庭起诉中国,使南海问题进一步司法化、国际法。这种趋势已有体现,如今年11月,印尼就表示中国对纳土纳群岛拥有主权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并有可能将中国告上国际刑事法庭。将来甚至有可能出现南海声索国联合起诉中国的情况,使中国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是一旦仲裁庭宣布中国败诉,由此带来的外溢效应有可能影响中国周边战略布局。若中国不接受仲裁庭的裁决,在南海坚持实行原有政策,而其它声索国坚持以裁决结果为所谓法理依据采取进一步行动(如在九段线内大肆开采石油资源等),中国与这些国家难免由此产生更尖锐的矛盾,甚至可能导致双边关系恶化,影响我发展社会经济的和平外部环境,破坏周边战略布局。
中方可从四大方向营造有利庭外环境
由于中国没有参与仲裁案的庭审程序,在过程中没有直接发声的机会,所以应采用“围魏救赵”的办法,努力营造有利的庭外环境:
一是加强对外传播,用各国容易理解的语言阐述中方在南海问题立场上的法理依据。在该仲裁案中,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中国可通过各类对外传播媒体,阐述中方不到庭在国际法上的正当性,以及在南海权利主张的法理依据,力求改善因仲裁案而造成的中国不尊重国际法的形象。
二是求助于仲裁庭外的区域机制,如“南海各方行为准则”(COC)。中国应尽快提出自己的COC草案,并努力促进其制定进程。通过相关国家协商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COC,对各方行为产生约束,力求将南海问题的争议限制在中国-东盟国家的框架内。
三是争取双边谈判上实现突破。在坚持“主权在我”的前提下,争取与某个声索国达成协议,可起到示范作用。目前,菲律宾是唯一主张把南海争端国际化的东盟声索国,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争议也是以双边谈判解决为主。中国应通过双边谈判寻求突破口,树立成功示范,使南海争端方认识到,相比诉诸于国际仲裁,双边谈判才是解决争端的最佳手段,能为各方带来切实利益。
四是召开南海地区航行自由论坛,邀请美、日和东盟国家参与,共同讨论为维护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各国应怎样合作,采取何种措施,以及制定什么准则。
李克强总理在第十届东亚峰会的讲话中就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提出五点倡议,其中之一就是各国承诺依据国际法行使和维护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为落实李总理的讲话精神,可在适当时机举办论坛。作为论坛的东道国,中国可向国际社会展示自己维护南海航行自由的意愿和决心,这将有力反驳以航行自由为借口进入南海争议海域“示威”的相关国家。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始末
2013年 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将“与中国就菲律宾在西菲律宾海的海洋管辖权引起的争端”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及权利主张,启动了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2013年2月19日,中国向菲律宾提出外交照会,阐述了“中方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拒绝接受书面通知并将其退还给菲律宾;2014年12月 7日,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表示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
仲裁庭将中国的通信视为对菲律宾诉求超出仲裁庭管辖权的有效抗辩,决定就菲律宾诉求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初步开庭审理;2015年6月 23日,仲裁庭向当事双方发出就开庭审理中将提及的问题的指导信函;2015年7月13日,在菲律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对中国提起的仲裁案中,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的审理结束;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该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认定对菲律宾所提的部分仲裁事项拥有管辖权;2015年11月30日,仲裁庭完成菲律宾主张内容的相关口头申辩程序,表示将进入评议阶段,并于2016年内做出关于实体性问题和剩余管辖权问题的裁决。
菲律宾共提出15个仲裁事项,可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中国在“九段线”(即我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请求仲裁庭对中国主张是否有效做出裁决;第二,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请求仲裁庭对这些海洋地形的地位和所能产生的海洋区域做出定义;第三,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干涉了菲律宾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这些活动是否违反《公约》规定。
菲方认为仲裁庭具有管辖权的理由
第一,从最广泛的层面上看,双方的争端涉及对各自海洋权利来源的不同观点。菲律宾认为《公约》的首要成就是确定了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并在就其性质与范围出现争端时提供了争议解决的可能性。因此,菲方所提的关于此种权利是否存在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问题,所以仲裁庭对此拥有管辖权。
第二,与第一点类似,菲律宾辩称其所提的岛礁状态地位和中国在南海行为的仲裁事项均涉及到《公约》解释与适用。菲方称,《条约》中关于岛礁的状态和海区的确权属性并不取决于事先确定该岛礁主权归属于哪个国家。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对该岛礁享有主权,该岛礁的状态地位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仲裁庭在对菲方所提事项作出决定时不需要就主权问题进行审议。尽管并不对整个争端中所有问题享有管辖权,法庭可以对一个多面问题的一部分行使管辖权,这是国际法中确立的原则。菲方据此认为仲裁庭对此具有管辖权。
第三,针对2002 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达成的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菲方辩称其并非是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协定。菲方提出,《宣言》中没有任何条款可以被解读为排除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可能,并且在《宣言》中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本身则参考《公约》。而且菲方称其已经履行了《公约》中规定的与中国就双方争议交换意见的义务。
第四,针对《公约》关于军事和执法活动对管辖权的例外规定,菲方称不认为其所提事项有涉及到执法活动这一例外。至于军事活动例外,菲方认为中国并不愿认定其行为的军事性质,在立场文件中也没有引用这项例外。第五,针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引发争端的管辖权例外,菲方称该例外在本案中不适用,因为中方的违法行为或是在斯卡伯勒礁(黄岩岛)周围的领海,或是在只有菲律宾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的汤姆斯第二滩(仁爱礁)和美济礁附近,因此仲裁庭对此事项拥有管辖权。
中方立场认为仲裁庭对仲裁案没有管辖权
中方在立场文件中主要阐述了以下观点:
(一)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脱离了国家主权,岛礁本身不拥有任何海洋权利。只有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的国家,才可以依据《公约》基于相关岛礁提出海洋权利主张。因此,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岛礁的状态地位,并不能绕过领土主权问题,成为具体而真实的争端。因此,仲裁庭对相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
(二)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中菲多项双边文件在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时反复使用了“同意”一词,确立两国之间相关义务的意图非常明显。《宣言》第四条使用了“承诺”一词,这也是协议中通常用以确定当事方义务的词语。并且《宣言》第四条反复重申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南海争端,规定必须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显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而对于菲方宣称其已履行了《公约》中所规定的与中国就双方争议交换意见的义务,事实上,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
中国的立场文件明确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的南海仲裁案没有管辖权,因为争端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并提出了充分的法理依据。
(三)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 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菲方对中国在南海活动申诉事项的前提是,菲律宾对黄岩岛附近海域具有明确、无争议的管辖权,而中国的活动或所谓违法行为是在菲律宾的管辖海域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菲尚未进行海域划界。对菲律宾这一主张进行裁定之前,首先要确定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域划界。仲裁庭不能绕过海域划界问题,对菲提出的伪命题进行裁定。
最后,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仲裁庭对该案管辖权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菲方所提部分仲裁事项不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等问题,因此对以下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
(一)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二)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三)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五)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六)中国危险操作其执法船只,对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仲裁庭的裁决理由基本与菲律宾的论证逻辑一致,即仲裁事项1-4是关于确立某些岛礁的状态地位,而这并不取决于事先确定该岛礁主权归属于哪个国家,因此不需要就主权问题进行审议;仲裁事项5-7是关于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是否违反《公约》规定,包括干扰菲律宾行使《公约》下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危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属于涉及《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