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女儿移民被拒家人团聚成奢望

2014-08-27 21:41:01  来源网站:明报

一对中国夫妇由於第二名女儿在中国是「超生」,两人申请移民加国时听从中介建议,不要申报超生女儿,结果导致两度申请超生女儿团聚移民而被拒。申请人提出司法覆核获联邦法院接纳。法官指,签证官未有考虑该名女童的整体情况,包括其两名已获加籍的姐弟,因女童移民个案所受的影响,认为有必要将个案发还重审。

据联邦法院的法庭文件显示,法定监护人翁武森(Wu Sen Weng,译音)代未成年事主翁玉萱(Yu Xuan Weng,译音)提出诉讼。文件指,12岁中国公民翁玉萱的父母原於中国的国企工作,先後诞下两名女儿,但基於中国的一孩政策,两人向当局隐瞒二女,即翁玉萱的出生,未有更改户口,二女交祖父母照顾。

之後翁氏夫妇及大女申请移民本国获批,当时移民顾问建议不申报二女的身分,待他们抵枴 A担保二女移民。但他们之後试图申请二女移民被拒,而之後两人亦於本地诞下一名幼子。

申请人的母亲及姊姊曾一度回中国两年照顾二女,而已取得本国公民身分的父亲亦再次以人道立场,希望担保翁玉萱来加团聚。不过,移民部指,由於翁父在申请移民本国的时候,未有申报这名女儿的存在,因此他没有资格作为担保人,所以只能由签证官决定是否处理该宗人道移民申请,但签证官在2013年3月正式拒绝。

签证官指,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人道移民申请,并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因为与家人长期分隔两地,以及因为要住在中国而承受不正常?不合理的困苦,又或者她不能继续在当地接受教育。

翁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最终获法官接纳。法官在判辞中指出,本个案牵涉到3名儿童,但签证官没有考虑3人的个别需要以及该家庭提出的证据,包括「非法儿童」在中国面对的家庭及人权问题等。

判辞指,申请人的姊弟均为本国公民,两人直接受到翁玉萱在中国的情况影响,因为两人需要随父母回中国照顾翁玉萱,而不能随时回到加国。其中14岁的姊姊曾表示,她难以适应中国的生活,希望能返回加国。

法官并指出,签证官比较申请人在中国承受的困苦及她如能在加国居留的益处,以作为评估分析,就本案而言,做法未必恰当。因此颁令个案需由另一名签证官重审。

指职责定义不符   华女被拒移民上诉得直

来自中国的高慈佳(CiJia Gao 音译)申请「加拿大经验」(CEC)移民,但移民官认为其聘书所载职责与「全国职业分类」(NOC)的定义部分不同,拒绝其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法官认为移民官明显不公,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

高慈佳是以「零售业主管」(Retail Sales Supervisor)名义透过「CEC」申请移民,并出具加国连锁超市喜互惠(Safeway Ltd.)的聘书为证,但2013年4月25日遭移民官拒绝。

移民官认为,雇主在聘书中罗列的职责有三项使用「帮助」(helping)、「协助」(assisting)及「襄助」(aiding)等字眼来描述其日常工作,且申请人并无「督导」(supervised)或协调销售人员与收银员,或指派销售人员。

因此其职责与NOC 6211所定义的职业不同,不符移民申请资格。她不服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覆核。

联邦法官任尼(Justice Donald Rennie)认为,NOC 6211的职业定义中并未明订「必要职责」(essential duties),只有列出8项「主要职责」(main duties),但移民官却挑出其中3项,指申请人聘书上所载的职责不符NOC定义。

此举无异於将这3项「主要职责」视为「必要职责」,明显不合理,因此撤销原来裁定重新审理。

Leave a Reply

This site uses Akismet to reduce spam. Learn how your comment data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