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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网上发表言论,57岁的广州男子梁祝强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移送至广州市检察院后,被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州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获释后,梁祝强向当初批准逮捕其的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2月15日,荔湾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给予梁祝强被羁押187天的赔偿金41087.64元人民币(1人民币约合0.154美元)。
广州男子因在互联网上发表非法煽动言论被批捕
陆媒澎湃新闻网报道称,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开始至案发时为止,犯罪嫌疑人梁祝强以其家庭在“文革”期间受到不公待遇为由,在腾讯网上注册网名为“木兄弓”账户,开设“楚风汉韵”QQ群,在家中电脑多次发表非法煽动言论。2014年12月10日15时30分,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梁祝强于2014年12月4日在网上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
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梁祝强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荔湾区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此后案件移送至广州市检察院。
广州市检察院称,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荔湾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诉法规定,决定对梁祝强不起诉。2015年6月5日,广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报道进一步介绍,2015年10月,梁祝强以荔湾区检察院对其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后广州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为由,向荔湾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给予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要求支付被羁押187天的赔偿金4.1万余元人民币;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
荔湾区检察院在立案后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仅支持了梁祝强提出的被羁押187天的赔偿申请,其他两项申请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