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中美之间争吵一年之后,中国的《反恐法》历经三次修改终于尘埃落定。在12月27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恐法》最终版里,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和参加恐怖活动的惩罚有了明确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最终版本的《反恐法》与引起美欧激烈反弹的《反恐法》草案有了很大的不同,多个细节规定发生了改变。
相对于最初的草案,最终版《反恐法》在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上有了多处限定词的修改,修改后的《反恐法》定义更加明确;最终版的《反恐法》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修改的这两条法规,恰恰是美国和西欧国家强烈反对的条目。分析认为,该法的修改可能和法规制定者缺乏经验,以及西方世界的强烈反对有关。
被修改的《反恐法》
在2015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接受路透社采访时称,“已经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直接提出有关问题”,“《反恐法》草案将让中国政府可以窥探或保留用户数据”,“如果中国希望与美国做生意,就必须改变有关政策”。不仅是美国,英法等国的媒体也对中国的《反恐法》草案提出了类似的批评。《反恐法》草案究竟有怎样的规定,才引起了西方国家的反对呢?
新疆“7·5”事件,东突暴恐势力是中国的心腹大患
《反恐法》草案中第104条下了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恐怖主义是“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西方媒体认为,该定义极不明确且无限制;“影响国家决策”太过宽泛,标准模糊;“颠覆政权”是将政府等同于国家,默认政府的无期执政;“思想、言论和行为”更是模糊不清,将“思想”作为恐怖主义的定义极为荒谬。
12月27日通过的最终版《反恐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对比草案和最终版可以发现,最终版《反恐法》中删除了“影响国家决策”、“颠覆政权”、“思想”等词语,增添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等词语。外界广泛的认为,最终版的《反恐法》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更为明确清晰,也更具实践性。
发生更改的还有引起西方普遍争议的针对网络科技公司的条文。
《反恐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使用有关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或者用户提供解密技术支持”。
该规定因为事关西方企业的切身利益,引发美欧各国,特别是美国的激烈反弹。美国总统奥巴马向习近平提出了自己的关注,甚至威胁称,美国企业不接受交出秘钥的法规,“如果中国希望与美国做生意,就必须改变有关政策”。中国则反驳说,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美国如此做是采取了双重标准。
在27日公布的《反恐法》最终版中,其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
最终版的《反恐法》里删除了科技公司“应当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工作”的内容,将其他内容浓缩为“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被西方媒体认为是中国政府所做的妥协。
法案背后的中美角力
有观点认为,《反恐法》的某些条文作出大幅度的修改,是各方原因产生的合力,并非单个因素使然。
纵观中国各项法律政策的出台,从草案到定稿都会历经数次演变,出现具体条款的修改实属正常。像《计生法》草案出台,修改后删除了失独家庭扶助条款。《物权法》草案出台,修改后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反恐法》最终稿与原始草案出现变化,这是中国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必过度解读。
《反恐法》某些条文的修改,反映出《反恐法》原始草案撰写者的不严谨。将“影响国家决策”的“思想”定义为恐怖主义,这引起了外界的普遍非议,其定罪标准宽泛不严谨。而直接要求网络设备提供商直接交出秘钥方案,更极易引起国际争端,也是西方国家反对的焦点所在。
法案修改的背后,还反应了中美两国的角力。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对《反恐法》草案进行了猛烈的批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称,“中国的反恐法是参照美国等国的反恐法而制定”,“西方世界不应采取双重标准”。大赦国际的负责人之一尼古拉•贝克林 (Nicolas Bequelin)称,“美国的反恐法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参照版本”,“中国的《反恐法》细节更加模糊”。
分析认为,中国制定《反恐法》本身就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进攻性举措。在全球范围内,制定专门的《反恐法》的国家并不多。中国出台《反恐法》,等于是在国际上用自己的声音给恐怖主义下定义。当前东突组织是中国心腹大患,但西方国家对东突组织态度暧昧。中国《反恐法》的出台,让打击东突组织更加具有合法性。
《反恐法》中关于互联网及电信设备企业的规定,更是直指美国的痛处。众所周知,互联网设备核心元件制造商中,美国企业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外界早有传闻,美国在众多美国电信企业设备中留有后门。中国的《反恐怖法》,意图迫使在中国经营的国外电信企业交出“秘钥”。分析认为,这将有利于中国的网络安全,某种程度上可能威胁到了美国的网络安全。
美国采取了猛烈的反制措施。尽管美国有自己的《爱国者法案》,其中的许多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安全,但美国不允许中国这么做。美国媒体威胁称,如果中国不改变法案中的某些条款,美国公司将撤出中国市场,并对中国实行高科技产品出口的封锁。奥巴马直接联系习近平,并表达了美国的担忧。
外界认为,尽管最终版的《反恐法》针对美欧的反对意见做了妥协,但法案出台这件事本身就是巨大的进步。从此以后,中国打击国内分裂恐怖势力有法可依。并且,虽然删除了敏感的秘钥条款,但企业应该向政府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写入法律中,在中国经营的国外高科技企业会面临更多监管。
《反恐法》影响深远,中国政府扩大了自己的合法权力,对国际电信行业的审查和对东突分裂势力的打击也变的有法可依。鉴于实际操作中,中国政府拥有无边界的权力,《反恐法》某种程度上是对法外权的限制。国际社会打击恐怖势力的依据,除了美国的《爱国者法案》外,中国的《反恐法》可能会成另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