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一题目,会有人觉得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一个外行,因为加拿大海外资产的申报并不要求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填写一份简单的表格。本文要说明的是,这种申报时不要求提供证据而实际需要证据支持的规则,就是加拿大税制的奥妙之处。
加拿大的税务申报采用的是自我申报制;而维持自我申报制的支柱之一是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即当纳税人与税局之间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在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局有可能发生什么争议呢?这方面的争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局否认纳税人所申报的资产的实际存在;二类是纳税人申报海外资产之后又否认其资产的存在。对于后者,一般读者一定会感到奇怪;纳税人申报之后为什么又要否认其资产的存在呢?这是因为税法对于那些晚报或不报的情形会处以罚款,而一些人收到罚单后,见势不妙又否定资产的存在,以避免罚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要提供理由及事实,证明海外资产是怎样误报的。
当然,有关海外资产的税务纠纷,主要是反映在纳税人坚持海外资产的实际存在,而税局则否。近年来,税局的查税越来越依赖所谓的净资产法(net worth method)或净资产评估(net worth assessment)。净资产法的核心概念,是将纳税人净资产的增长与当年所报的收入进行比较,从而评估出隐瞒未报的收入。面对净资产评估,纳税人往往是声称他在加拿大资产的增长是海外资产转入的结果,并且他也曾申报过该海外资产。然而,海外资产申报只不过是纳税人自己的一种声称而已。因此,税局还要求纳税人进一步证明他曾拥有过海外资产并已转入加拿大。如果纳税人不能证明,税局的净资产评估就被视为有效;而纳税人申报的海外资产也算是白报的。
由此可见,自我申报制要求的是纳税人如实的申报;但万一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加拿大税制的完整性及合理性,又通过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得到有效地维护。
至于怎样证明海外资产的存在或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证明,海外资产申报表(T1135)将资产分为六大类;不同性质的海外资产决定了不同的证明文件。可以想象,这不是一篇文章可以说明的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由笔者编著并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的《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的第五章或《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的第八章。
胡商谈税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提供。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各类中文税务书籍,包括《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安省两税合并指南》,《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加拿大经商税务》,《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加拿大税务非居民》,《海外资产申报》,《税务上诉:模式与方法》(英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