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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恋爱期间男友写下的50万元借条,阿香将前男友告上了法庭。庭上,前男友矢口否认存在这笔借款,并称当时写下这张借条是因为两人发生矛盾,他写下借条作为罚款。
阿香和阿民原是一对恋人。2012年,阿民向阿香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阿香人民币伍拾万整,此据。借款人阿民2012·9·12”。在此借款事件之后,两人感情生变,去年还曾两次动起手来,闹到派出所。
拿着这张借条,阿香将昔日恋人告上了法庭。阿香称,2012年9月12日,阿民从其处借走50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但到了2014年9月11日,阿民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阿香请求判令阿民偿还其50万元借款及利息。
阿香称,当时两人还是恋人关系,阿民看好了欲购买的房屋,她便从借款日的半年前就开始从银行支取存款存放于家中。“除了我自己的20多万元外,还有从我母亲处取得的20多万元,合计50万现金,后来直接给他(阿民)了。”阿香拿出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欲证明自己确实将50万元交予阿民。
但在阿民的说法里,这张借条并没有实际借款。
阿民称,阿香从未借给他任何款项。写下借条的当日,阿香未能成功转账。阿香曾答应第二天转给他,但他从未收到过转账或现金。“我曾要她退还借条,但她说借条丢了。”阿民一时疏忽,未再追究此事。
除此之外,阿民还回忆了写借条当日的情形:“当时我们发生了矛盾,我写这借条作为罚款。”另外,他还拿出了一份阿香签了字的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双方互不亏欠任何财物”,落款时间2014年6月18日。
思明区法院认为,阿香虽提交了借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阿民实际提供了讼争借款。近日,法院最终驳回了阿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仅凭借条难证明
思明法院认为,仅在案借条尚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实际借贷关系。
阿香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明,其经常支取款项,数额不定,时间不定,与日常生活定期储蓄的习惯不相符。另外,在经常存取款的情形下,阿香选择以长期取现方式攒购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款,有违常理。
对于阿民所提交的保证书,阿香先承认后否认。在多次纠纷报警后,若50万元确实给了阿民,阿香再作出“双方互不亏欠任何财物”的确认,亦不符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