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国籍不主动翻旧案 返加日往回算5年

2010-06-13 01:25:39  来源网站:明报

移民部日前提出的公民法修订案,其中褫夺国籍会不会追溯既往的问题,令许多即使已取得国籍的公民感到紧张,担心被波及。针对新法案会否追溯旧案(retroactivity),移民部长康尼(Jason Kenney)办公室昨日明确回应本报指出,新法案中没有追溯旧案,亦未改变褫夺国籍的理由及塬则,但可加速执行其程序。

康尼解释,根据现有法例,一个人就算已经入籍,但如果政府证实他当初透过资料造假,或故意隐瞒犯罪资料来取得国籍,移民部就可以申请褫夺其国籍,只是现行法例过程复杂、耗时,移民部想有效缩短程序,并加快将被褫夺国籍人士遣返。

对于移民部会否因此追溯以往已经入籍者有无资料造假,康尼办公室昨日回覆本报查询时,引述康尼的话指出,新法案并没有追溯限期(There’s no retroactivity here),并说一般人不应因为新法案而感到担忧。

康尼强调,修订案旨在缩短褫夺国籍的程序,并非改变褫夺国籍的条件,对于现在已在法庭审理,或等待判决的个案,并无任何影响。

康尼说,修订案另一重点是新增条款,明令禁止在加国境外被起诉、有可能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判入狱的人士入籍,弥补现行法例不足。

至于像有永久居民资格的中国逃犯高山,会不会因在中国涉嫌盗取巨款且被通缉,而将来无法入籍?移民部发言人费泽(Kelli Fraser)指出,高山个案基于隐私权限制,无法评论。高山是少数目前仍有永久居民资格的中国逃犯,来得最久的赖昌星申请难民失败,正在进行第二次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相对来说,高山将来申请入籍的可能性较高,因此修订法对他的影响也最大。

根据移民部枫叶卡的居住规定,移民在得到永久居民资格的第一个5年内,必须能说明有计划在枫叶卡5年有效期届满时住够2年;但已更换了枫叶卡的永久居民,每次出国后返加时,均必须保持在返加当天往回算5年内、有累计2年时间居住在加拿大,否则有可能无法符合居住要求,而丧失永久居民资格。

每次返加当日往回算5年

一般在第一个5年内未能入籍人士,均努力保持累计有2年居住时间,好换领枫叶卡。有些永久居民更盼望赶快领到新卡,新的5年开始,即可回中国长时间居住,有人计划先回中国再住3年,等第二张枫叶卡期效的第4年及第5年,再回来居住。

不过,移民部说,根据规定,在更换了第二张枫叶卡(即成为永久居民多过5年)后,由于已经有超过5年的永久居民纪录可作对照,他们每次出境后返回加国时,必须能符合返加当日往回算起的5年内、有2年在加拿大居住的规定。

另外,5年内的2年,并不一定要连贯,而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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