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枫叶卡的华裔女子因为加拿大移民官一时大意,差点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
原来该名华女续领枫叶卡时,其中国护照缺少了一页,因而无法准确地计算当事人在加国居住的实际日数,更指她违反移民法的逗留条件。
即永久居民须在5年内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日,因而要取消其永久居民资格。
当事人不服上诉,并于上诉庭内呈上中国出入境纪录,最后才获判上诉得胜。
原为中国公民的周氏是于2000年5月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当时,其丈夫以技术劳工身分,带同周氏及一对女儿移民加拿大。
她丈夫及分别为16岁及24岁的女儿均于2009年正式成为加国公民。
但周氏一直只以永久居民身分留在加拿大。
直至2009年﹐她受僱于一间加拿大的华文媒体公司,并派驻中国工作。由2009年至2014年间,周氏便经常往返中、加两地。
根据法庭文件,周氏解释,她时常要往来中、加两个地方。
除为了工作外,亦因为母亲在过去一年有健康问题,故常返回中国探望。
在中国逗留期间,周氏与母亲共住在一个公寓单位,那个公寓单位是她与丈夫共同拥有。除了该个物业外﹐她在中国便再没有其他物业。
到了2013年,周氏的枫叶卡将在同年7月过期,于是她便在当年的5月,提交文件,要求续领枫叶卡。但她未成功续领,便于同年9月飞返中国。
周氏于2013年11月要求从中国返回加拿大,虽然当时获移民官发出1年有效的枫叶卡,但指周氏违反移民法的逗留条件,因而要取消周氏的永久居民身分。
事件其后转介至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仲裁,当局维持移民官的裁决。周氏不服,再到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移民上诉庭申诉。
法庭文件指出,当日移民官计算周氏的留加日数时,只根据周氏中国护照上的出入境纪录计算。
结果显示周氏5年内只逗留在加拿大310日,远少于本国移民法例要求永久居民必须5年内在加拿大居住至少730日的标准。
然而,移民当年计算周氏的留加日子时,原来忽略了周氏的中国护照中缺了一页。
直至周氏提出上诉,并出示中国出入境纪录,证明她在5年期内,在加拿大居住了711日,连同她与已成为加国公民的丈夫在中国逗留的22日(基于人道理由永久居民可陪伴加国公民丈夫在海外居住),证明周氏在5年内实际在加国居住了733日。刚好符合逗留条件。
加上周氏表示,由于丈夫与子女均居于加拿大,她日后亦计划留加照顾家庭,法庭基于人道考虑,最终判周氏上诉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