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探”聂海芬被传受审 回应:正常上班(组图)

“女神探”聂海芬被传受审 回应:正常上班(组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女神探”聂海芬被传受审 回应:正常上班(组图)

  网上流传聂海芬“受审”的图(右)与之前聂的照片(左)高度相似

  杭州1月18日讯 近日,一则“‘女神探’被终审”的消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疯传。

  消息称:杭州市公安局警官聂海芬在当年办理安徽少女王冬奸杀案时,误将作案嫌疑人锁定为安徽人张高平、张辉叔侄,致使张氏叔侄被法院错判坐十年冤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聂海芬涉嫌滥用职权一案。

  浙江在线记者随后对这一消息进行了核实,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表示未提起公诉和审理此案,消息不实。而记者随后也联系上聂海芬本人,对方表示自己正在正常上班,并没有受审的情况。

  网传聂海芬滥用职权“受审”

  有“判决书”还有“受审照片”

  近日,微博、微信朋友圈上一条帖子被网友疯狂转发,网友中甚至还有一些是微博大V。

  这条消息称,杭州市公安局警官聂海芬在当年办理安徽少女王冬奸杀案时,误将作案嫌疑人锁定为安徽人张高平、张辉叔侄,致使张氏叔侄被法院错判,坐十年冤狱。

  消息原文称:“2015年7月13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聂海芬在侦办王冬案中的违法行为以滥用职权罪对聂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本周一审结杭州市公安局民警聂海芬涉嫌滥用职权一案,认定被告人聂海芬犯有滥用职权罪。”

  同时,在这条消息中,还有聂海芬本人的“辩解”,“辩解”中称:“其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系遵照当地政法委指示而为,警方受政法委领导,对政法委的指示其作为警察理应服从执行,并无过错,对其行为应由政法委承担责任,故其不构成犯罪”。

  浙江在线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这条贴文,发现早在2015年8月份时,某个百度贴吧就有类似消息,当时那条消息还以“聂海芬被判六年”为题,甚至贴文中还有“判决书”和聂海芬本人的“受审照片”。

  不过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聂海芬照片,经过对比后发现“受审照片”和聂本人另外一张工作照片无论神态、举止都十分相似。

  杭州市检察院、杭州中院均对此事辟谣

  聂海芬本人仍在岗正常上班

  浙江在线记者随后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核实。

  杭州市检察院回应称未对此案件提起过公诉,杭州市中院也表示查不到这个案件,且检察院也未对这个案件进行公诉。“网上的这个信息是假的,是谣言。”杭州中院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今天上午,记者也联系上了聂海芬本人,当记者说出网上有这样一则消息时,聂海芬表示,她本人目前在岗正常上班,并不存在受审的情况。

  记者询问会不会就此事报警或者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时,聂海芬称这个需要征询组织意见,“还是由组织来定夺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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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出名的“女神探”聂海芬

  “神”推测:只往有罪方向

  2003年5月19日,安徽少女王冬被发现赤裸陈尸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一条水沟内,18日晚搭载被害人的老乡、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侄叔俩,被认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上述央视节目,因为两个嫌疑人的口供一再反复,案发地西湖公安分局请求聂海芬“出马支援”。

  “在这个案子之前聂海芬已经很有名,能力确实很强。”曾与聂海芬一起学习过的一位杭州资深警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受聘担任杭州市警校兼职教官,自编教材,向新人“毫无保留”传授自己二十多年的预审经验。

  聂海芬出生于1965年9月,1986年参加工作后很快成为预审骨干,是浙江省“刑侦行家”。她担任队长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负责主办全市公安机关市级管辖杀人、抢劫、爆炸、投毒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预审办案工作。

  “女神探”介入前,俩嫌疑人已交代了叔叔协助侄子强奸受害人并抛尸的“犯罪事实”。问题是,事实真相还要依靠证据说话,但恰恰是现场取证陷入了困境。

  摆在聂海芬面前的,是一起只有口供,没有任何物证的案件。在节目中,聂海芬坦言,当时既没有在被害人身上发现精斑等痕迹,也没有在车上找到任何物证,受害人指甲里留下的男性DNA,经鉴定与俩嫌疑人无关。

  聂海芬决定先查证有没有第三个嫌疑人。在她的指导下,侦查员先后三次去安徽,试图找出被害人DNA鉴定中的另一名男子,结果一无所获。

  于是,她“只剩下一种选择”——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

  她的招数是:抓关键细节,把细节串起来去思考;然后通过调查去固定或者判断细节的对错。细节何来?完全就是张氏叔侄的供述。

  办案民警吴伟说,要把每个细节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固定下来,如果形成一致的共同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张氏叔侄供称作案抛尸时听到水流声,但当地群众说,我们这条沟里平时没有水啊。聂海芬就带着侦查人员去调阅水文数据,看有没有下过雨,形成水流量,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听到水声。

  嫌疑人称强奸了受害人,但尸检没有任何残留物。聂海芬跟刑侦人员就去请教法医,法医分析说有可能啊,比如经一夜的水冲过以后,把被害人体内强奸的痕迹冲掉了。

  聂海芬还做了多次侦查实验,比如找了辆货车从安徽开到案发地。

  经过聂海芬及侦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基于口供形成的“客观事实”就这样拼贴而成,“她的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的”,最终在参与办案的民警吴伟眼里:“无懈可击”。

  “女神探”的一系列动作,让办案民警们佩服不已。然而,几乎所有的推论,现在看来基本上都经不起推敲。比如,受害人尸体未有被强奸的遗留物,是可能被水冲走,但也有可能根本没被强奸。

  浙江省一位公安系统人士说,预审工作包括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有罪无罪两项主要职能,“既要查找证明证据打击犯罪,又要查找反证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往往以打击犯罪为出发点。”

  聂海芬的问题是,只顾查实,忽略证伪。所有的方法,都是冲着证明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合理性而去,“其实就是有罪推定”。

  预审员:审查缺失

  此次浙江高法翻案,判决书认为不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尤其以比对上DNA的勾某某嫌疑最大。

  遗憾的是,勾某某2005年犯下一起强奸(未遂)杀人案,作案手段与王冬案非常相似,该案审核人正好也是聂海芬,但在之前的审讯中她“未曾发现勾某某具有作案嫌疑”。

  此前的DNA鉴定结论,虽已明确指向与张氏叔侄无关,但仅凭有罪供述,他们依旧被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

  而最新的判决书中,最让人惊讶的是,当事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过程中警方使用“牢头狱霸”袁连芳迫使诱逼作出。

  而“神探”聂海芬用以推理串连的各种细节,均基于两位嫌疑人的供述;然后,她想方设法加以印证。

  残酷的是,这些供述是当事人被迫捏造的。浙江高法的判决书确认,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合法,本案“不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聂海芬是否对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完全不知情?在央视节目中,她说,“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

  错误从侦查的一开始就铸就,而作为预审员,聂海芬本有可能也有责任发现并予以纠正。

  与国外的预备性审理不同,预审在中国存在于公安机关内部,在1979年刑诉法和侦查、拘留等并列写入公安机关职能;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明确,“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2013年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这条规定原封不动。

  自1996刑诉法第一次大修之后,公安机关开始推行“侦审合一”,聂海芬所带的预审大队,就隶属于刑侦支队。但无论分合,预审存在于侦查程序中,但有别于侦查且责任重大。在“侦审合一”后,对办案警察的要求是:既能侦查,又会预审。

  1979 年公安部制定的《预审工作规则》称,预审人员的职责是,查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查明犯罪情节的轻重,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检验核实侦查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保证不放纵敌人,不冤枉好人”。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徐定安的说法,预审承担的是破案后、移送起诉前对相关证据材料审核把关并形成诉讼卷宗的职能。

  按照规则,预审人员对被捕的嫌疑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讯,“对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来源和根据”;对嫌疑人的申诉和嫌疑人提出的反证,都要认真查对处理。预审员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还应立即报告领导人予以释放。

  广州《羊城晚报》记者曾拿出聂海芬照片给张氏叔侄看,二人均很确定地表示,“没见过”。记者追问有无被女警官提审过,二人均坚决否认,叔叔说“从头到尾都没有女人审过我”,而侄子说,只有在提取DNA鉴定时,“一个女警员来给我取了指甲、毛发”。

  南方周末记者在本案的案卷记录和一线侦查材料中,也没有找到聂海芬的名字。

  在此案中,预审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也没得到执行。最明显的莫过于,禁止刑讯逼供,而像袁连芳这类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的特殊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证人”。

  作为预审员的聂海芬,成了“神探”。预审作为刑事侦查的第一道屏障,则不幸失守。

  不过,在杭州的公安系统,不少人对聂海芬报以同情和肯定态度。有人就提到,她现在的职务还是大队长,依然在一线工作。

  2011年7月,在浙江省广播电台的《我是党代表》节目中,这位现代“女提刑官”再次登场。节目举的两个案子,都是讲述她如何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认罪伏法。

  “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在节目中,她再次道出自己的座右铭。

  但对于一个预审员来说,这句话作为座右铭是否合适?在5月6日《人民法院报》所载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的文章中恰好对这句话有所论述:“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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