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一年在加居住超半年就是事实居民 需交税

只要一年在加居住超半年就是事实居民 需交税

2015-01-07 22:34:37  来源网站:星岛环球网

移民律师钱路表示,以往不少港人移居加拿大后又回流香港工作或居住,以为只要取消银行户口、医疗卡及驾驶执照,就可以向加国申请非居民(non resident)身分,是大错特错,有个案最终夫妇要办理“离婚”手续才可以切断与加国联系。

只要一年在加居住超半年就是事实居民 需交税

钱路周五接受《星岛日报》记者访问时指出,税务居民的定义分为两种,就是“事实居民”和“被视为居民”。事实居民的定义是这个人与加国有足够的联系。

他说,税局规定若当事人有妻子或未成年子女在加国,即使居住在妻子名下、租住或借住的物业,就属于“事实居民”。至于“被视为居民”的定义,是当事人每年居住加国超过183天,即超过半年,就不能够申请为非居民。

钱路表示:“一般人误解以为只要取消银行户口、医疗卡、驾驶执照等,就可以申请非居民身分,是犯了很大错误,其实这些只属次要条件。”

他指,有部分个案因为这样而被税局指仍有加国联系,被追收税款,最后弄致“离婚”收场,才保得住配偶名下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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