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22年前存疑命案今再审:4人无罪释放

福建莆田22年前存疑命案今再审:4人无罪释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福建莆田22年前存疑命案今再审:4人无罪释放

  今天(2016年2月4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再审一起发生在22年前的命案,昨天,该案四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法院进行了开庭前的沟通。据代理律师介绍,庭审中他们将对原审判决中的有罪证据进行重新质证,同时,还会向法庭申请重要证人出庭和出示新的证据,代理律师表示,今天庭审中,他们将为四名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此外,当事人的家属告诉我们,他们开庭前得到了法院的通知,获准进入庭审现场进行旁听。

  据了解,福建高院在2015年12月16日作出了再审这起案件的决定。

  

福建莆田22年前存疑命案今再审:4人无罪释放

  案件回顾:

  1994 年1月13日,莆田当地的一个郑姓老人在家中遇害,家中物品有被翻动过的痕迹,随后福建莆田警方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在对现场进行勘察时警方发现,现场的沙发上有四种足迹,因此警方确定涉案凶手为四人。同时,根据被害人生前经常把现金拿到附近的旅店请人帮忙清点这一情况,警方将调查重点锁定在了这家旅店的客人身上。很快,一个名叫蔡金森的男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原来,就在案发前,蔡金森正好入住了这家旅店,于是警方围绕蔡金森展开了调查,随后将其抓案。

  经过10余天的审讯,蔡金森供认这起案件是他和许玉森、张美来、许金龙等四人共同实施的,随后,警方陆续将许玉森、张美来、许金龙等人抓获。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三人死刑立即执行,蔡金森“因在案中所起危害较小且坦白交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均称在侦查阶段遭到了警方刑讯逼供,于是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1999 年4月4日,这起案件二审开庭,福建高院以“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为由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了蔡金森死缓的判决。虽然二审被改判死缓,但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等人仍坚称无罪,委托家人和律师继续申诉。然而启动案件再审程序并没有他们想象中的那么简单,2007年,福建高院驳回了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及其家人的申诉,2009年,福建高院裁定,对于该案不予再审立案。

  与其他三家不同,在被判死缓后,最先被认定为是凶手的蔡金森一直没有为自己进行过申诉,而是选择在狱中默默服刑,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蔡金森先后获得了六次减刑的机会,2014年8月9日,蔡金森刑满出狱,出狱后,一直没有为自己申诉的蔡金森不再沉默,随后他也开始为自己申诉,在与许玉森、张美来、许金龙三人的家属进行沟通后,四家人决定一起委托律师进行申诉,2015年6月,福建高院同意四家人的代理律师进行阅卷,案件随即迎来了转机。原来,在阅卷过程中,代理律师们发现,2014年2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曾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于这起案件的再审检察建议,除此之外,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还对当年的相关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在一份由关键证人陈国太所作的证人笔录上,共按了15个陈国太的指纹,然而鉴定比对的结果却显示,除2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外,其余13个指纹均与陈国太的指纹不符,也就是说这个作为关键证据的笔录,并不是陈国太本人所作出的,涉嫌伪造。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2014年2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判认定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共同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高院启动再审程序。而除此之外,律师在阅卷中还发现了多处其它疑点。

  2015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再审这起发生在20多年前的存疑命案。 (央视记者 刘建辉)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领护照出入境,触犯偷越国境的相关法律规定。2月4日上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领护照多次出入国境的偷越国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侠犯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2 年9月,家住合肥市长丰县三和乡的个体经营户田侠,通过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了名为“张玲”的身份信息,同年9月27日,田侠利用“张玲”的虚假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骗取了往来台湾通行证,并于同年10月至11月往返台湾一次。2013年5月和2014年4月,田侠使用虚假的“张玲”身份信息在淮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骗取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护照,并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间往返澳门四次,于2015年1月往返韩国一次。案发后,田侠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田侠适合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侠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隐瞒真实身份,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出入境证件并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被告人田侠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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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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