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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近日,市五中院对此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女儿小丽(化名)应尽赡养义务,判决每月支付原告父亲老陈赡养费1000元,并每年探望老陈一次。
1982年9月,老陈与前妻李某生育一女小丽。1992年6月,两人离婚,小丽由李某抚养成人。老陈称,2001年9月至今,女儿仅在2009年探望过他两次。现在他每月有退休金2600元,患有肛瘘疾病。据他了解,女儿小丽每月收入16000元左右。
老陈认为,小丽作为其婚生女应对其负赡养义务,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要求小丽每月支付赡养费2500元,每年探望一次,每月电话问候一次。
小丽辩称,老陈每月固定退休工资已超过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自己现定居英国,无固定工作,靠领取政府保障金生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也不同意每年探望一次和每月电话问候一次。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认为,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仅靠现有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其要求被告小丽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但考虑到原告老陈有退休金及被告收入情况,一审判决小丽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每年探望一次父亲。近日,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称,小丽作为女儿,对老陈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