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去世之后,在美国社会引得惊涛骇浪(图)

大法官去世之后,在美国社会引得惊涛骇浪(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美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近日在打猎旅途的睡梦中辞世,作为1986年被时任总统里根提名的、最高法院任职时间最长的大法官,已有79岁高龄的他一直受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困扰。他的“自然离世”或许应如投入水中的一方石子荡起涟漪,最后由湖水默默化解归于平静。但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此事随后的发展不仅大大超乎人们意料,其溢出效应更在美国社会引得惊涛骇浪。

  斯卡利亚猝然去世所留下的“遗产”,暴露出美国政治制度的先天不足的同时,更为美国一直标榜的司法独立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大法官去世之后,在美国社会引得惊涛骇浪(图)

  美国最高法院

  大法官选任之“政治挂帅”

  考虑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国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法官选任中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并出现一些争论其实并不难理解。只不过,除美政治学教授、著名学者亚伯拉罕(H. Abraham)所提出的影响大法官选任的六个个体因素,即“明显的司法气质、专业技术与能力、人格与职业上的完全正直、思维活跃敏捷清晰、具有相应的专业教育背景或受过类似训练、清楚的书面与口头交流能力”外,美国最高法大法官的任命并不能完全超然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因素之上,却也是一种现实。

  在这当中最凸显的莫过于,大法官都由美国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提名往往会是与他和他的党价值观乃至政治上投缘的人。对1789年至今112位获任大法官政党归属统计显示,约90%以上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绝大多数情况下,大法官提名通过时,同一政党把持着参议院。民主共和两党谁执政的时间长,大法官亲自由派或亲保守派的通常也会更多。

  当然,意识形态深刻地影响着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过程,这不仅作用于总统、政党、利益集团和参议院运作的各个环节之中,更通过相互作用综合影响着大法官的选任过程。

  就当前现实来看,斯卡利亚尸骨未寒,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旋即表示“行使宪法赋予的职责”,尽快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选,控制国会参议院的共和党则言,在新总统就任前不应填补这一空缺。民主共和两党竞相叫板,不仅让华府进一步陷入府院之争的漩涡,更迅速引爆2016大选选情。而这统统不过是,大法官的任命在相当多时候往往会以不同政治派别之间博弈的面孔出现在人们面前的一个缩影和一次集中体现罢了。

  司法难以超然的党性与好恶

  尽管美国一直强调“司法独立”,但在这个原则之上,并不难见政治往往会成为影响“司法独立”的运行方向的重要因素。党派政治之于美国司法体系“顶层设计”的渗透可谓之深,而这不仅仅体现在大法官的选任过程当中,外部的竞逐与较量上,大法官个人党性的深刻难以磨灭,更会影响到具体的司法过程。

  诚然,一旦被正式任命为大法官后便可终生任职,无需服从原先政党、美国总统和参议院的要求来进行审判。但且不论参院介入法官候选人资格的审查,会不可避免的使法官和法院受到政治影响,超越党派的大法官身上所留有的党派印记亦不可轻易抹去。一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不同法官往往拥有完全迥异的政治倾向,9位大法官当中谁是自由派,谁是保守派,更是让人基本一目了然。比如,作为当前舆论场主角、常常语出惊人的斯卡利亚大法官便是强力的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同样是保守派的代表,而沃伦大法官则是自由派的代表。

  更为重要的是,大法官个人的好恶与立场,很多时候更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案件的最终裁决。以斯卡利亚大法官为例,他在1986年被时任美国总统、共和党人里根提名,在其30年的职业生涯中因反对堕胎、同性恋和控枪等问题而深受共和党支持,被誉为美国法律界的“保守派旗手”。而在一些政治化比较明显的案件,通过大法官的政治倾向甚至可以直接预测判决结果。

  英国司法改革之鉴

  相较于此,尽管英国最高法院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较之美国要晚上许久,不过同被归于普通法系,英国近年来在大法官选任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新措施,可能更有利于司法的真正独立。

  2003年时任英国首相布莱尔曾对内阁进行重大改组,其中一项内容便在于,对内阁建制做了修改,即撤消了大法官(即法务大臣)、苏格兰事务大臣和威尔士事务大臣3个内阁大臣建制,新设立一个宪法事务部。将司法部门以及法官从议会当中独立出来,本身就是一种伟大的胜利。

  尔后,按照《2005年英国宪制改革法》所确立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遴选制度,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将设立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遴选委员会由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官遴选委员会、苏格兰法官遴选委员会及北爱尔兰法官遴选委员会各派一名委员组成。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必须具有至少2年资深法官或者至少15年执业律师经验。遴选委员会最终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名单经由司法大臣送交首相审核,司法大臣若有异议需再次与最高法院院长协商,最后经由首相送呈英国女王正式任命。

  其中并不难见,较之美国总统、国会在大法官任命过程当中往往扮演重要角色,包括英国首相、议会等在内的行政方面因素,被尽可能排除在了英国最高法大法官遴选之外。

  受孟德斯鸠、洛克等人理论的影响,美国宪法缔造者虽在立国之初便把司法独立作为建国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就现实来看,与这样一种美好希冀相悖的却是,三权分立原则分担没能给予司法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当行政、立法、司法三大部门试图趁机扩张自己的权力,更导致三权之间变成了恶性制衡关系,甚至彼此刁难。而这一切都在借由今天斯卡利亚的离世,赤裸裸地曝露在人们面前。面对这样一种纷繁复杂的局面,英国的做法是否能够成为美国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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